(三)实现土地市场化,提高补偿标准
改革现行征地制度,核心是导入市场机制,承认集体土地的商品属性,逐步将强制性征收转变为交易性的市场购买行为。既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切产品(包括劳务)的生产和交易应体现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的原则,而征收集体土地本质上是商品或资源的买卖,理所当然也应体现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的原则,要以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以市场交易制取代征收制。 就目前而言,应采取切实措施,还利于农民:一是必须参照市场价大幅度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使“失地农民”能够获得转换其它产业和城镇居住的必要资本;二是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土地净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集体农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福利;三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村集体组织一定比例的非农建设用地,允许自用或入市交易,或以土地入股形式,投资合作联办企业,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安置失地农民;四是应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征地的同时,解决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必要条件,如户籍、社会保障权等。[15]
【注释】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梁慧星:“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解读修改后的
宪法第
13条第3款规定”,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333页。
“修宪有效遏制土地问题泛滥”,摘自2004年3月17日《中国经营报》。
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页。
朱林兴:“改革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摘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