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以上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47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9-290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1页。 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6页。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 郑玉波:“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载《民商法问题研究》(三),第80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6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9页。 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8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8页。 参见史浩明:“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载《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63页。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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