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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取得时效

  1.自主占有。即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非以所有的意思或以他人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对标的物所进行的占有,因不具备自主占有的条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成立时效取得。
  2.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和平占有仅以对物的所有人为和平占有即为已足,而对他人纵有暴力胁迫,仍不失为和平占有。例如甲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乙的所有物,为丙强行夺去,此时丙对甲而言虽带有暴力瑕疵,但对于物的所有人乙而言仍是和平占有。占有人的和平占有实行推定,占有人无须举证即推定其占有为和平占有,他人若主张其占有非和平者,须举反证推翻。
  3.公然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5]是否为公然占有,应依一般社会观念而定,例如佩戴项链参加舞会为公然占有,置诸保险柜,则为隐秘占有;将夏装冬季藏诸衣橱,夏日偶尔穿着,仍不失为公然占有。须注意的是,占有是公然占有,还是隐秘占有,应视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意隐秘其占有的事实而定。对占有物的利害关系人有意隐秘其占有事实的,为隐秘占有;无意隐秘其占有事实的,则为公然占有。至于对其他人是否隐秘,则对占有隐秘瑕疵的有无不生影响。[6]
  4.关于占有是否须为善意。综观各国民法,关于占有是否须为善意并无统一的规则,而是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立法。
  在法国法上,取得时效分30年普通时效与10年和20年短期时效二类。前者不以善意为条件,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后者则要求善意要件,占有人必须善意地占有他人不动产,方可依时效而取得他人不动产所有权。然此所谓善意,仅指占有之始为善意,其后是否转变为恶意,在所不问。而根据德国民法,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为30年,不以善意为条件,动产取得时效则为10年,以善意为必要,取得人在取得占有时为非善意或在以后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者,不得依时效取得动产所有权。由于德国民法对动产时效取得设有善意要件,故以善意为要件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便很少有适用余地。[7]日本民法中有长期时效与短期时效,长期取得时效期间为20年,不以善意为要件,动产与不动产均有其适用,而10年短期时效则要求占有人善意且无过失,仅适用于不动产。我国台湾现行民法中的动产取得时效期间为5年,占有人善意与否非其所问,但于不动产则区分占有人占有之始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分别规定了20年的一般取得时效及10年特别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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