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取得时效
王效贤
【全文】
一、取得时效的意义与性质
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后,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是物权取得方式之一。
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其存在基础在于保护长期形成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安定。民法以确认和维护私的所有为使命,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关系。然而,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社会常信赖其为真实,并在其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欲保护真权利人,势必推翻此种法律关系,造成社会混乱,违背法律维持共同生活和平秩序的理念。况且权利人长期消极不行使权利,成为“权利的睡眠者”,而无权利人却积极行使权利,相比之下,保护物的利用人对物的现实利益关系,更符合法律的根本目标。同时,就权利存在的概然性而言,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一致,以该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作为证据,能免却寻求证据之累,更能符合社会需求。[1]取得时效制度在于促使原权利人善尽积极利用财产的社会责任,并尊重长期占有的既成秩序,以增进公共利益而设,并使所有权的状态,得以从速确定。 [2]因此,尽管《法国民法典》确定了私的所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但依然采纳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并为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承袭。
取得时效系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物权,性质上属事实行为,与人的意思表示无涉,取得人无须有行为能力,只要有为事实行为的意识即有意思能力即可。[3]例如,甲出卖海信电脑一台给无行为能力的乙,并依让与合意将电脑交付,因乙系无行为能力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动产所有权不因此而发生移转,但乙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该电脑达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后,仍能依时效取得电脑所有权。
关于因时效而取得权利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通说认为是原始取得,取得人系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原存在于该财产的一切负担皆因时效取得而解除。“取得时效制度仍属于一种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故本质上仍属于立法就社会财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4]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综观各国民法规定,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占有人须占有标的物
占有是指对标的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取得时效的成立,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无占有即无所谓时效取得。然而,并非任何占有都能产生时效取得的效力,只有对标的物的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才能产生这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