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了经济法的这一范式危机,这一认识主要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在经济法学彻底完成第一次范式转换不久,就开始有人质疑市场经济法范式的合理性,强调中西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差异,中西经济法的不同使命。吕忠梅通过对西方国家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及特征的比较,认为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认为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11]陈云良认为不能得出西方国家有经济法中国也应有经济法的结论,中西方经济体制迥然不同,西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以局外管理者身份出现,在中国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则主要是以所有者身份出现。[12]吴红瑛、华忠林认为中西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根源、法制环境、文化底蕴等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必然也应当在构筑我国经济法体系时得到充分的反映,否则就有可能使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误入歧途。[13]李永成认为中国的市场失灵不同于西方,如果完全把西方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失灵假设作为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前提,则会使中国经济法暗合着和西方经济法一样的应然逻辑,掩盖中西经济法的差异,误导对中国经济法的研究。[14]谭喜祥、唐孝东认为中西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但它们之间存在背景、基础和侧重点的差异。[15]以上学者强调中国经济法和西方经济法产生的经济背景、社会根源、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并未认识到中国经济法的转轨性、过渡性,对中国经济法要解决的问题的本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
最近几年来则不断有学者从转轨时期的特殊性来分析中国经济法的特殊性。漆多俊先生在构建他的经济法“三三”理论体系同时指出了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计划向市场转型国家中,生产社会化的原因、途径、内容和程度等是很不相同的,国家经济职能活动的性质、方式、范围和程度等也是很不相同的。 [16](p55)西方国家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呈现出两条相向的运动轨迹。[17]( p2)转型时期经济法的使命是促使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认为转型时期的经济法应控制国家权力,加强对国家权力的规制。[18](p2-21)王伦刚从中国经济转型现实出发,批判主流经济法学把“市场失灵”作为理论逻辑起点的局限性,把市场缺陷作为问题而遮蔽了真正的“中国问题”。他认为学界执着地寻求西方经济学为理论支援且对中国现实问题不太关注乃是因为学者们受着“现代化框架”的支配。他提出包含“市场不完善”的中国化“市场失灵”作为新的理论逻辑起点。[19]其观点仍然强调中国经济法是解决市场失灵,强把“市场发育不全”替换为“市场失灵”,[20]受制于西方市场经济法范式。王显勇认为我国转型经济要完成市场与国家良性结合的互动关系,而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法是实现其良性结合的法律形式。[21](p59)他提出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法这一命题,但对其特殊性却认识不足。范健、金涛认为转型时期的经济关系与法律制度由于处在演进之中而呈过渡状态,即处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中间状态,除了具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部分特点外,自身还具有独特的特点,即过渡性。他们认为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类型表现出过渡性,其基本原则、价值和经济法体系也都呈现出过渡性的特征。并提出把握住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的过渡性,经济法学界就不会陷入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无谓争论之中,而把注意力集中到研究转型时期经济立法实践的规律中去,制定出适合转型时期特点的经济法规范,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对政府经济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实现国民经济的效率运行。[22] (p41-58)秦国荣认为经济法学界对中国经济法现象缺乏独立的思考,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法的基本任务认识模糊,理论建构与时代发展严重脱节。 [23]吴越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存在四种困境,其中之一就是偏重经济法学的一般理论而忽略中国转轨经济的法律现实。经济法的一般理论无法很好地回应当代中国的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的现实需求。学者们基本上仍然从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这一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演绎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在国家干预色彩仍然十分浓重,“看不见的手”受到“看得见”的手严重束缚的经济中,经对国家干预论的彰显预示着经济法学失去了对中国经济与法律现实的准确判断。[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