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回到中国——转轨经济法的存在及其价值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化,完全的计划经济转型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最后转型到市场经济。国家从管制一切经济关系逐步退却到只管一些重要的行业,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事主体。认为政府应当管理一切,经济法要调整所有经济关系,无论纵向还是横向的,无论微观的还是宏观的理论观点无疑愈来愈落伍,不合改革潮流。先知先觉者敏悦地意识到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必然联系,在以“纵横统一说”为代表的大经济法学说盛行之时,就提出经济法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9](P27-30)但真正意义上的范式转换则是在《民法通则》的颁布之后,以1986年《民法通则》宣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经济关系)为契机,经济法学全面、被动地开始了第一次范式转换,不再认为经济法调整所有的横向关系。但是这种范式转换当时并不彻底,主流的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除了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外还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直到1992年中共中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明确了市场的主体地位,政府不再干预企业具体的经营交易活动,各种经济法学说再次修订自己的观点,一致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纷纷抛弃了横向经济关系这条“尾巴”,实现了彻底的范式转换。1998年教育部专业大调整后,法学类只设法学一个专业,确立了14门主干课程,商法从传统的经济法课程中独立出来成为专门课程,更加彻底、强化了这种范式转换。
  可以说是率先提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国家调节说”主导了经济法学的第一次范式转换。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1998年教育部的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印证了“国家调节说”的先见。范式转换成功后,经济法因为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主体性要求,原来计划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内在与外在的矛盾冲突被完全化解。
  各种经济法学说在抛弃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法范式的同时,转向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寻找资源。他们发现在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于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市场出现了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时才有经济法意义上的国家干预。经过不断的理论改造,时下的中国经济法学尽管仍然存在数种学说,分歧却越来越小,主流学者无不以以下假设为论析基础:经济法的产生是以市场失灵或者说是市场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外部性、垄断、公共物品[10]——为前提条件,因为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需要用政府有形的手替代市场无形的手发挥作用,而政府干预或调节市场的这种权力需要通过法律授权,于是产生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相对于计划经济法范式而言,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法范式,它强调市场的主体性和前提性,强调自身不过是市场经济的补救机制。
  二、错把中国当美国:经济法学当下的范式危机
  计划经济法范式向市场经济法范式的转换很好地回应了市场化趋向的改革,消解了经济法理论中不合时宜的成分,自动把国家干预(调节、协调)限制在有限的领域:即市场失灵的场域,褒扬控权理念。市场经济法范式凸显自由竞争理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规律。
  市场经济法范式逻辑演绎的起点是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实际上是以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分析基础,把西方成熟市场经济社会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直接移植到中国,把中国经济法也理解为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制度,强调中国经济法就是干预市场之法。这一套理论对于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而言是普适的,对于中国而言却是不合逻辑的。中国经济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还处在向市场转轨的路上,至少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当前中国最主要的问题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不成熟、发育不全。市场经济法范式的最大问题在于错把中国当美国,把中国看成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把美国的问题当成中国的问题,把市场失灵问题当成中国经济法的基本问题或者说中国经济法问题的全部。中国经济法学在扬弃计划经济法范式获得新生的同时陷入了另一种正当性危机,不服水土。如果说计划经济法理论过时、成旧,那么市场经济法理论则是过分早熟、超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