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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中国——转轨经济法的存在及其价值

回到中国——转轨经济法的存在及其价值


陈云良


【关键词】计划经济法 市场经济法 转轨经济法 范式
【全文】
  中国的经济法学从产生到现在不过三十年的历史,但却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基础理论经过不断的超越与发展,日趋成熟,达成了不少共识。[1]如果要评估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学研究对世界法学有什么发展与超越,我认为经济法学是最具贡献的部门法学之一,在其他部门法学还停留在引进移植的阶段,[2]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则在不断地创新与超越。但是,中国的经济法学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邓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批评当代中国法学自觉不自觉地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不加质疑地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3]我认为这一批评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而言,尤其中肯。主流的经济法学范式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把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法问题”当成中国的现实问题,并直接套用西方的经济法学范式来解决的现象。在这种范式的支配和指导下,经济法的立法及其实施的实际效果很不理想,中国的经济法学也不断地遭到学界内外各种质疑。 [4]作为经济法学对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回答,我认为,中国的经济法学应当回到中国,回到中国的转轨现实,注重解决转轨现实中的本土问题而不是成熟市场经济社会的普世问题。
  一、第一次范式转换:从计划经济法到市场经济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没有其他的模式可以供选择、模仿、学习,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一切方面都向社会主义的“老大哥”前苏联看齐,实行一党领导下的集权政治和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经济法学无可避免地要受前苏联的经济法思想熏陶,全盘承袭B•B•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纵横统一说”,尽管此时市场取向的改革已经开始,计划体制的坚冰已经开始出现裂缝,但中国的经济仍然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政府包办着企业的一切——人、财、物、产、供、销,企业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国家的计划来管理。因此,初期的中国经济法学认为所有经济关系都应当由经济法来调整,甚至有人认为不需要“民法”这个概念。这种现在看来似乎既极其荒唐可笑的观点,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就不足为奇了,[5]有它的历史正当性。这是由于当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所有经济关系确实都由国家计划在管制。所以,早期的经济法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法。
  计划经济法范式反映了当时国家计划一切的经济体制特征,形成之初马上得到了当时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文革对法制的践踏所带来的深重灾难使人们“深切感受到法制和在经济领域实行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国家出台了大量的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囿于前苏联关于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私法之教条,人们不敢直言民法的私法性及其与商品货币关系的内在联系,民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又是可有可无的东西。”[6] [7]经济法强大到足以消灭民法,最为典型的是合同法被视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部分,一直被称作为“经济合同法”,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出台,才恢复其本原的名称与性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及计划经济为主的时期,一切合同不过是贯彻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手段,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过是国家计划实施的一个环节,充分体现国家的统一意志,企业没有经营自由。企业间交易活动被理所当然地视为一种体现国家计划意志的协作、联合,而不是一种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体现其个体自由、意思自治的协议。这种协议不是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经济法上的合同,称其为“经济合同”更为准确。国家计划贯穿一切领域,管制着一切经济关系,既然经济法是“国家对商品生产者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那么该时期经济法自然调整所有经济关系。198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对“经济法”的定义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其时,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就是“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既调整纵向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也调整各种社会组织之间横向的经济活动关系。[8](P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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