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院哲学的出现与教会法的变迁以及近代法学的发展。
第一,经院哲学的出现。欧洲封建化过程基本完成于9 世纪,最后完成于11 世纪。在这个过程中,基督教哲学的第二种基本形态———经院哲学经院哲学是欧洲中世纪哲学的总称,在查理帝国的宫廷学校以及基督教的大修道院和主教管区的附属学校中形成和发展起来。[10]简单地说,首先是因为中世纪的欧洲教会几乎是欧洲唯一有文化的场所,教士是唯一有知识的人群,基督教的圣经则被视为思想和知识唯一的总根源,所以作为人类思想的核心内容的哲学也主要发生于教会中。
经院哲学本质上就是神学,其基本任务是论证上帝的合理性,以及《圣经》和教会的权威经院哲学中的“经”就是“圣经”,“院”就是“ 神学院”之意;其次,中世纪欧洲哲学的目的主要是为上帝和圣经教义提供合乎逻辑和可被人类理智理解的解释和论证,所以马克思等也称其为宗教的奴婢;再次,经院哲学的主要论题就是上帝存在、灵魂不死和意志自由,方法论以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和逻辑体系为主,因此也有人斥其为形而上学;于此,经院哲学客观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第二,中世纪西欧大陆,罗马法同基督教会法在一定的程序上存在冲突,二者也相互影响着。但表现的激烈冲突的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然而二者冲突的结果是罗马法在西欧大陆法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当然这种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移植,不是一种简单的、生硬的混合或拼凑。它是一种有机的融合,是日耳曼人认同了基督教所代表的罗马文化包括的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秩序。
第三,教会法伴随着近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平等思想的进步,最终在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下逐渐瓦解。但是其依靠基督教的经典----《圣经》的权威,建立自己宗教制度的体系成为了以后法律发展的重要模板。其后的发展,在欧洲宗教革命风暴下陷入滚滚红尘,但是基督教会法某些原则和精华的元素一直保留了下来,成为了大陆法系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崛起。西欧16世纪是理性、宗教、政治、文化、商业、发现新大陆的(地理大发现)巨变时期。突出的表现为民族国家的增多、竞争,出现了政治势力的均衡,中央集权的强大,各自为政的时代结束。同时要求法律统一也日趋强烈。人文主义法学思潮不是唯一的同法律史相关的文艺复兴时期的现象;在法国人文主义同宗教的联系,导致了重大的变化,也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法学说。以古典文学中的现实主义反对禁欲,无限扩大财富的愿望,提倡人权,反对特权和神权,借助罗马法中关于财产权和契约原则为市民阶级服务。人文主义摒弃经院主义的繁琐方法与堆砌观点的陈旧作法,将历史的、批评的、比较的方法引入罗马法的研究中来。同时也利用文学、历史和语言为法学研究服务。恢弘了古典罗马法的精神,运用人文主义对罗马法系统研究,建立了科学、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人文主义学说构造的是未来的资产阶级王国的法律,而现实是中央集权促进了罗马法的适用和法律的统一。但最终的现实封建经济,无法使人文主义法律及思想成为现实。“在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进行了几个世纪而对实践几乎无什么影响。在德国,也很晚才继受罗马法,而它则源于它的注释方式和延续下来的潘德克顿或者《学说汇纂》的现代适用,人文主义从法国向北部的欧洲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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