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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2.基督教带来了西方政治法律的发达
  古时代的教会开始拥有精神方面的领导权,掌管世俗世界的伦理和信仰。主教、神甫、修道院的僧侣,以及一大批长于神学和逻辑研究的学者成为教会的重要支柱,为基督教的发展不断提供理论支持,使得基督教充满了理性的思辨,促使西方的法律思想步入明镜高堂的地位。无论是在政治制度的选择上还是社会秩序的维持上,基督教文明始终以最高精神主旨指引着人们拥有理性和爱的政治幻想。由于基督教渗透,在司法制度上,基督教会主张的废除落后的神判法,反对刑讯逼供,并且限制私战和复仇,以及教会曾创立上帝和平运动以限制战争,这些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3.基督教扩充了民主,人权的极大思维
  西方人多数信仰基督教。他们认为,一个人一旦出生,上帝就赋予以做人的基本权利,即称天赋人权。人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权和平等权。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平等即指任何社会成员在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除了自由权和平等权外,人权还包括生存权、财产权等。
  民主即由人民作主,以使人权中的各项权利得到保证。民主的最大原则是主权在民原则。即权力是属于人民的;权力的运用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利益。如果权力的运用不是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相反是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取消这样的权力。同时,为了使人民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力,并防止权力在运用中出现问题,权力在运用时要尽可能地让全体人民来共同参与决策,或让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的组织和代表来参与决策,并遵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些都是源于基督教思想的最大体现。
  三 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一)教会法起源与发展
  教会法起源于1世纪末,5世纪开始流行于欧洲,9世纪权威已在欧洲普遍确立。出现了教会法官方汇编,以及僧侣对教会法的研究与注释。罗马法同教会法的相互影响早已开始,尤其是在公元3世纪和4世纪期间,罗马法律受到基督教思想的冲击就是一例,值得注意的是,总的说来,罗马法顶住了这些冲击。除了某些特殊的规定,如结婚、离婚、亲子关系等之外,基督教对罗马法的影响在其它方面微乎其微的”。到了中世纪教会法形成与确立,宗教的影响才更为广泛,最终导致一些新制度。基督教会取代了先前的罗马帝国的统治,成为罗马帝国的政权机构的继承组织,教会通过以下的方式把罗马文化及罗马法传向日耳曼人的欧洲。
  (二)教会法对罗马法的影响
  1.教会法成为了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罗马法同教会法相互影响,在于罗马教会本身也是一个强大的行政组织,除了学习罗马帝国的一套管理外,无法从蛮族中学习到,而且教会在中世纪又拥有庞大的地产,又是最大的“封建主”。因此,教会也面临着诸多的新的社会关系去调整,而且罗马帝国的僧侣,并延续了罗马传统的教会,从他们熟知的罗马法中借鉴,来调整这些关系则顺理成章。这样在教会法中则保留了很多罗马法的内容,正是教会法对罗马法的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发挥,从而使得罗马法在漫长的衰败时期不至于被湮没。[7]为罗马法向西欧其他法律国家传播,尤其是传播到日耳曼民族,进而形成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对立的第三支法律文明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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