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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圣经不仅设定了一套统一,一致的真理观,而且对民众和体制已产生了极大的塑造性.在其缜密的思想中,某些哲学理论首先对西欧早期的社会体制,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前提框架。
  尤其是对西欧大陆,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影响更为深远.近现代的西欧法律都来源于古希腊罗马并通过漫长的中世纪三大法律的冲突与融合而来.而且基督教的产生和壮大根源于罗马帝国的衰败,也得益于希腊理性思想发展的必然.因此,对于源于古希腊法,罗马法.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至中世纪演化,基督教信仰和一套完整价值体系是其能够得以成熟的思想的鼻祖.所以说西方法律具有基督教的宗教性。
  不仅在西方法律国家,在伊斯兰教的国家,人们对真主的信仰,也源于伊斯兰教的著名经典圣书:《古兰经》。仰于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映射出各种道德观和价值观,这些内涵基本上服从于某种特定的宗教信仰。
  第三,守法的习惯。一个国家公民的守法程度,不仅反映出社会法律秩序完善与健全,同样也体现出宗教文明程度。西方国家信仰“上帝”,认为神的无私之爱就是一种救赎的力量,即耶稣基督的牺牲是为了挽救旧有的生命,使人得以起死灰身,有了新的生命,所以人类就必须要遵守现有的国家法律制度,哪怕是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而不单纯强调人类因为神被恶劣制度而钉死仇恨这个世界的不公平,这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政府的所作出的错误决定庇护,实际上强调了国家与法律尊严的重要性。那么,在基督教的上帝的绝对准则之下,人们要接受双重制度的考验,这是对法律和宗教信仰理性的遵从。而在伊斯兰教或者东方的佛教文化观下,守法者往往在追求其法律尊严和宗教终极意义下两者不可兼得。法律和宗教规范冲突性较为强烈,使得宗教对人们的蛊惑性成分很大,宗教麻痹作用丧失了理性的成分。
  2.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评价的决定作用
  宗教信仰体现在法律上的规则与精神,在基督教圣经新旧约体现的十分完全。而相反,在其他佛教或伊斯兰教等教体现甚弱。首先,在东方佛道信仰中,宗教规则强调信仰者要积极出世,要善于“看破红尘”。尽管在修善养性的道德培养上,着重强调清静而为,但是它割裂了宗教信仰对于法律信仰的普遍教育意义。也就是人们为了追寻到尚善若水的高尚品格,或者佛家的六根清净的道德境界,只有度如空门或者超出凡尘俗世才能得偿心愿,这是多么艰辛的努力。而且这种虔诚之举,既然远离了社会也便无从于法律的精神道义相汇合。法律的信仰和宗教信仰背道而驰,虽然在终极关怀上有恰似之处,但是履行的方式天壤之别。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伊斯兰教国家的宗教信仰观,我们非常了解,在伊斯兰教的文化中,信仰者是反对宗教偶像崇拜的,那么理所当然信仰的最终目标便毫不犹豫地落在神圣的教经之上。可是,教经的规定是近乎教条或者千年不变的,这样的一种亘古不变的信仰产物,自然使得教徒们对于教律的尊重便胜于法律。而远离了法律真理的信仰,人们对于国家制度的认同和维护只能停留在法律教条之上。伊斯兰作家、研究员卡玛勒。哈比卜的观点侧重于:“教律要先于自由”,他说:“我及所有持相同态度的人都会认为顾问玛蒙。哈敦彼所主张的教律该放在首位是正确的”。可以见得,教律的信仰超出了法律信仰,那么法律的地位也必然位居其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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