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宗教信仰对公民守法的作用。许多宗教规范都提倡人们要忍让,博爱,与人为善的精神,这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人们弃恶从善,遵守社会法纪,从而引导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二)奠定西方法律宗教基础的条件
在谈及西方法律思想的宗教基础时,首先我们要确定法的历史渊源有哪些,当然作为法的历史渊源,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是对法律产生和形成具有重要的奠基或生成作用,比如,社会习俗以及传统某些道德禁忌,这里不作细论。宗教价值原则或思想为何能够成为法律的历史渊源,实际上在从人类社会法律文明进程来取携理由,不难作出回答。在西方法律的发展史,尤其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欧大陆,从罗马法,到教会法以及最终形成日耳曼法,从历史背景来分析,基督教文明实际上成为了近现代大陆民法体系形成与兴盛最大的补充。基督教与教会法对于11,12世纪西方法典的编撰,不仅给予教会法体系创立的综合研究与分析的体系标准,而且他承袭了 罗马帝国的传统,作为一个教高层次的文明使者,带着罗马法的威望和罗马人的名字来到了野蛮民族中间。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崩溃留下了一个任何蛮族王国或着酋长也不能弥补的巨大的空隙,而这个空隙作为新兴民族的导师和法律制定者的教会填补了。因此,对于一种宗教来说,能否成为某一体系化的法的宗教基础,首先它必然要与法天然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其次,宗教的信仰也要对法律信仰的评价起着决定作用,下面一一细述:
1.宗教与法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法的宗教渊源作为法的渊源之一,在法理学的理论当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避免法律渊源的多义性带来的不便,美国法学家R。庞德 将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做了区分,他认为法律渊源即法律所来自的渊源,包括惯例,宗教……六个方面,[3]可见宗教在法律渊源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在传统的认识中,常常将法律,道德与宗教混为一谈,但是随着近代法理学的发展,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总体上由习惯法向制定法,由多元向单一,由野蛮向文明,由法律,道德和宗教一体向逐渐分离的方向过度。这一发展,就必然使得道德和宗教的法律历史渊源的地位越来越受到学者研究的重视。
第一,宗教本土化。不同的宗教对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法律的制定有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宗教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文化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无不打上所处时代和民族文化的烙印。[4]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或者某一特定群体内的社会规范,它有着本土化,或者说信仰该种宗教的民族,从生活的存在状态,社会习惯和经济文化的发展都与他们信仰的宗教息息相关。一旦,宗教远离了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那么在信仰群体中,反映在信仰者的精神理念,道德准则以及生活的习俗都相差很大。由于它反映了特定文化状态下,一种现实的人们的生活状态和行为习惯,因此宗教往往与国家政治制度的制定,统治者的意志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它甚至左右着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甚至对于罪恶惩罚的观念的不同。这种现象在正教合一的国家里,能充分的得以体现。
第二,理性和道德意识。宗教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往往成为了不同民族之间信仰法律道德观念的不同。在西方国家,基督教基本上涵盖了西方人特有的信念。西方人政治自由的观念,即人人自由,平等,独立,人具有理性和道德性,这些理念共同组成了西方社会良好的秩序。西方文明体系,包含着宗教体系中所映射出各种道德观和价值观,这些内涵都来源于:西方圣经.这是伯尔曼的精彩论说,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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