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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登记诉讼对房屋产权变动的影响

  我们认为,我国房产行政登记诉讼对房屋产权变动存在以下影响:
  其一,使房屋权属不清,影响物尽其用。在当事人因房屋权属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起诉撤销其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都要先中止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等待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而行政案件,由于有一审、二审,有时甚至还有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烦琐程序,其结果,不论行政诉讼是维持一方已经取得的房产证,还是撤销该房产证,都使讼争房屋权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对该房屋价值的有效利用。本来,在房屋产权明确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使其价值增加;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以其交换价值进行资金融通;还可以在房屋价格看好的情况下及时处分该房屋,使房屋辗转流入对之最需要的人之手,实现物尽其用。而在房屋权属长期不清的状态下,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对该房屋进行资金投入,使之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利于房屋价值的有效发挥,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其二,妨害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现代社会贯彻交易安全的社会理念。物权变动采公示公信原则,是立法者在权衡不动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的基础上,以牺牲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寻求交易安全之维护的慎重选择。在房屋权属纠纷诉讼中杀出的房产行政登记诉讼,使房屋长时间不能进入流通领域,妨害了交易便捷与安全,使本欲参与房屋交易之人,因顾虑购买房屋后,可能受到他人追夺,并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中而踟躇不前,这样交易安全便荡然无存,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必遭毁灭性破坏,导致信用危机。当事人欲从事房产交易,如果他不想因此而遭遇麻烦,就必须谨慎交易,对出卖方的房屋权属状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避免因其权利瑕疵带来的风险,从而使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其三,违反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交易,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办理了登记之后,一方即应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当然要求。法院中止诉讼而坐待行政诉讼的结果,使原本已经完成的交易变得效力待定,违反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减少房产行政登记诉讼对房屋产权变动的不当影响,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紧制定物权法,完善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中,这与市场经济对我们提出的要求相距甚远。我们应借当前民法法典化之机,制定完善的物权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并明确采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规定凡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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