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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时间 虚无*——一种解析法律的哲学方法论

  从上述图示中可以看出,前两种构成可包含在图7所展示的结构中。
  
  3、关于法律规则
  西方传统哲学寻求因果锁链及最终原因的方式,与法律规则的适用有极其深厚的渊源。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法律规则之适用,主要是找寻近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因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热衷于终极原因;同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注重的是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26]于是在近现代的法律进化论或构建主义,根本上都需要建立在原因论基础之上。例如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的规则系统无疑是缓慢的进化过程,而且也是组织的规则之基础。[27]由此反映在法律规则体系中则是关注道德、伦理和习惯,最典型的莫过于英美法系对先例的重视了。西方式的视角,具有较为严密的逻辑体系。
  承续上述关于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的论述,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则的构成上,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和时效是其中的三要素。首先,法律概念界定对立物或相关物的界限,是人类认识过程的首要任务。其次,通过法律关系将事物联系起来,从而不将事物看作是死的、静止的和封闭的,形成一种历史的发展的观念。再次,时效关系着对时间的看法。现代民法一般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追诉时效,前者立足于过去某一点直至现在的有目的的占有状态,后者立足于现在到未来一段时间内具有追诉的权利。这两者隐含着“绝对时效”,一则经过一段时间取得时效生效,取得对物的绝对权利;二则超过追诉时效,原权利人只丧失胜诉的权利而保留原来的实体权利;三则某一主体的权利最终会消灭,例如人死后权利发生转移,死者因主体灭失而丧失权利,其继承人则获得了权利。 
  (三)结论
  三元论立基于脉动的、开放式的、创造性的体系之上。在这一体系中,首先对概念的界定是开放性的,能够在法律关系的脉动中兼收并蓄,并且具有创造性的发挥。关系是重点,概念是基点,规则是事物发展的一种体悟。由存在者之存在走向虚无,由虚无中生发出多样的世界存在,过去和未来归结到现在。这里既从认识论、目的论来构建法律体系,又从直觉上的把握来体悟自然规律,因此本体论的视角之外还要再加上第三者视角和场视角。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提出疑问:在三元论中似乎并无虚无的位置。其实并非如此。诚然,笔者主要从存在和时间的角度考察分析三元论,但是虚无确定是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的本源。以物权法律关系为例,虚无首先意味着法律关系的消灭,如绝对消灭、相对消灭和移转。[28]其次虚无意味着变更,如将两种化学物质合成一种新的物质,所有人丧失了对原物质的所有权,同时又拥有了新物质的物权关系。再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发生,如物权的原始取得。因此,在法律体系中虚无是无处不在的。
  通过对三元论的详尽解析,有助于清楚地认识法律的构造。下面以权利的构造为例,运用三元论的基本理论,对权利进行剖析。
  三、权利的构造
  之所以选择权利作为三元论解构的目标,是因为权利概念是形成其它法律关系的基石,在人类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意义。一直以来,对权利概念的理解都是基于本体论的演绎,权利是人的权利,即使是物权,也不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的法律关系。因此引发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争论也是顺理成章的。[29]下面笔者先从人的权利入手来分析权利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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