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结合笔者关于存在、时间、虚无的论述,可以在此预设一个前提:即万物构成都应该从三元的观念来加以理解。在此前提下,来详细分析法律三元论的构成,同时深入考察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的构成。
(二)法律三元论的构成
1、关于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在西方被作为研究法哲学的起点,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如黑格尔所言:“在科学研究里,重要的是把概念的思维努力担负起来。概念的思维努力要求我们注意概念本身,注意单纯的规定,……”[23]其后的许多法律学者都以此为基点对法律概念进行了解构,如哈特、霍菲尔德等人。笔者并不计划对西方的概念解构进行分析,请先来考察一下法律概念的构成:
第一种构成是由一个出发点(概念),形成形态如树枝的不断三分状(见图1)。[24]此种构成易于形成概念体系,易于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式的分析,因此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种构成是由两个对立的概念构成,其间有一个分隔两者的临界面(见图2)。这种构成类似于中国传统传承的太极阴阳鱼,中间的界面是可以随着对立两者的强弱而变动的。
第三种构成是由相互间有重叠的三部分内容组成(见图3)。在法律体系的划分中,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方式即是具体的体现,因为社会法兼蓄了公、私法的特点,同时在不同时期又具有公法私法化或私法公法化的倾向。
2、关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也同样存在三元的理念,并且法律关系的构成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黑格尔早已注意到“正题—反题—合题”的逻辑形式,并将绝对者的存在之中介关系归纳为:事物在建立自身运动时,把自己作为自身转化以及与自己之间关系的中介;在事物自我设定对立物,并将转化而成的他物重新吸收回来的过程中,主体始终是事物本身;事物在设定中介的过程中,使自身从抽象变为具体,从潜在成为真正的现实的存在。[25]因此事物存在的关系可以表现为展示、交往和流变的过程。法律关系的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种构成是通过某一事物使其中细分的事物之间发生关系。如图4中a’与a’’通过a发生关系,例如在私权利下有物权、契约和侵权三项内容,某一行为通过违反契约或侵权及其相互间的互动关系彼此影响。
第二种构成是两个事物相互间的关系或者这两个事物的细分概念间的关系,如图5中a与b间的关系或a’与b’间的关系。例如某一行为既侵犯了公权力又侵犯了私权利,在
刑法意义上触犯了某个罪名,在私法意义上则属于侵权,两者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即属于此类关系。
第三种构成是某一事物a通过另一事物b而与c发生关系,如图6中a通过b与c发生关系。在法律实践中,代理制度中的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即属于此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