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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法律追问——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阐释

  其次,法律事实的判断的证立过程的关键。人在做判断时,按黑格尔的说法有几种不同的判断:一是质的判断,包括肯定和否定,这是一种直接判断,但这种判断取决于内容而非形式,即未符合真理所要求的事物的形成与其所确立的概念相符合的要求。二是作为反思的判断,个体在判断中被设定作为(返回到自己)的个体,这是与具体事物相关联的一种判断。三是必然的判断,其中包含有事物的实质或本性,是一种排他性的本质的判断。[26] 这种层次提升式的判断,可以用于构成法律事实的证立。在论证过程中,法官首先对各种证据反映的现象作直接判断,确认其属于真值与否,直接在感性、知性的基础上确认其普遍可靠性;然后将直接判断指向事物的现象所包含的本质,并返回到自身进行反思,排除外在、内在的价值因素影响,逐渐拓展内在于现象的各种事物的本质;最后,通过多次往复的反思判断,于法官内心中形成对事物本性确信的把握,做出一种有别于当事人的独断的判断。最终的判断具有权威性,不容他人随意更改,同时也是说服他人服从的依据所在。法官通过想象、通过回忆者的回忆等方法对现象的认知,无论如何都要过渡到自我的反思并做出必然的判断,这是一种对事物的原初的还原,不仅使其内容上内在地符合本质,而且使外在形式符合于真理的推论。在此过程中,法官也应对不符合法律本文的某些事实予以剔除,由此形成既符合普遍判断结果又符合法律框架的法律事实。
  笔者在上述基础上得出以下法律事实证立的规则:
  规则1:对事实构成的把握是在世界普遍意义上的把握。法律事实的证立以此为前提。
  规则2:事实构成蕴涵着事物、现象和本质。对各种证据所显相的表象,要以直观和反思的方式予以还原,从而显现事物的本质。
  规则3:符号应成为把握事物构成的中介物。其中语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对法律本文的理解、解释,还是对事实的证立或法律本文与具体事实的联结。
  规则4:事实构成的证立取决于判断。从直接判断、反思判断直至必然判断,是一种逐步提升式的判断进程,最终形成法官的独断判断。
  规则5:在普遍意义上对事实构成的把握,需要受到法规范框架的约束。
  规则6:对法律事实无法还原时,应做出该事实不存在的推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法律事实的证立涉及到复杂的过程,更是一种关涉到主体认识论的问题。实际上,关于认识论的看法各有不同,尚无法统一人的认识,因此对法律事实构成的论证也千差万别。但是我们应该相信连续性增长是科学知识的理性特点和经验特点所必不可少的,[27] 人的认识也是一种不断增长的过程。没有任何独裁的封闭的知识体系可以维系世界的谐和,惟有在开放的知识体系下推进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才能使我们真正趋向于客观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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