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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与经验之间——法律解释语言的语用学指向研究

  综上所述,法律规范之产生和适用取决于对生活世界经验的汲取,是建立在共同生活世界背景下的普遍性,因此作为规范与经验之中介的语言,不仅在法律解释中起形式逻辑和词物对称的功效,更需要发挥其语用效果,达成主体间性的认同,从而取得其有效性指向。语言的语用学指向是法律解释中最根本、最核心的向度,是我们亟须予以重点关注的关键之所在。
  
【注释】 卢梭曾将言语的最初发明归因于激情而非需要,在此所谓的激情意指精神的需要。参见让—雅克·卢梭:《论语言的起源:兼论旋律与音乐的摹仿》,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页。
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阿佩尔认为语形学研究指号之间的关系——反映形式化语言的逻辑关系;语义学研究指号与指号所表达的语言外的客体或事态的关系;语用学则研究指号与指号使用者的关系。参见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
马歇尔·萨林斯:《历史之岛》,蓝达居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页。
参见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8—61页。
参见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
“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语言、神话、艺术和宗教则是这个符号宇宙的各部分,它们是织成符号之网的不同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人类在思想和经验之中取得的一切进步都使这符号之网更为精巧和牢固。”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我主张的文化概念实质上是一个符号学的概念。马克斯·韦伯提出,人是悬在由自己所编织是意义之网中的动物,我本人也持相同的观点。” 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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