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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前四项义务来源的构成要件及判断标准的分析和探讨,使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有了一个更加明确的概念和判断标准,有助于促进司法的统一和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定场合下的道德义务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立法思考和建议,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规范体系,以严格、合理的标准来提高公众的道德水平,最终促进全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
  
【注释】作者单位:北京盈科律师所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2—73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33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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