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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六、特定场合下,社会公德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纯粹地违反社会公德所要求的义务并不会受到刑罚的处罚,道德义务并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本文认为对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法律是应当、也能够进行强制性调整的。“无危不救”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调整。
  本文在此以“无危不救”为例阐述特定场合下,社会公德所要求履行的义务应当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立法必要性。“无危不救”是指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而且救助不会给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不采取救助行为的“行为”。针对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人在“无危”的情形下加以救助是职责或业务上的要求,如不履行是违法的不作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不作为犯罪。对社会的一般人员而言,无危情况下,自己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刑法上也应加以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9]“无危不救”的行为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在无危不救的情形中,客观上能救助而不救助,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不必要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将使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到重大损失。而国家、集体、他人、社会的公共利益均是国家保护的权利对象。
  第二,在人类社会中,关于人性基本的公德要求是不善变的。人的本性既在于个体,又在于社会,人具有自然属性的同时又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作为社会中的人,他的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不易变的。“无危不救”的情形体现的是人之间相互依赖生存的基本要求也即人类生存下去的基本要求。对于这类几乎恒定的道德要求是可以上升为法律要求的,并由法律强制实施,以此维系社会赖以存在的社会连带关系。
  第三、结合我国的国情、文化传统和现实来讲,“无危不救”的行为应在刑法上进行立法加以调整。反对定罪的观点中有人认为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见死不救”罪的刑事立法,是由于他们的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个人主义”、“私人主义”的必然要求。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无法使“社会本位”的利他主义思想建立起来,所以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直推行“利他主义”思想,该思想在人民的心目中早就根深蒂固了,无须再从法律角度强制推行该制度,所以无立法的必要性。[10]本人以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只是在经济基础和与此基础密切相关的上层建筑上有所区别,但作为人的本性来讲,其中有关人类善恶美丑的标准则是同一的。西方国家制定的“见死不救”等违反基本公德的不作为犯罪,维护的就是一种人性善的本质。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严格地要求每一位公民都有这种精神。况且,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文明程度比我们要高,但其刑事立法上还是将特定的违反社会公德要求的不作为规定为犯罪。为了把我国迅速建设成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在有限的范围内,从法律上要求人们承担起基本的公德要求也是合理的、必须的。将特定场合下,违反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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