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二)职务或业务上的作为义务的免除
  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会遇上职务和业务上的作为义务的免除问题。比如:甲地的警察在乙地出差是否免除其在乙地的警察职责,下班的警察是否免除其在当地的警察职责。对于前者,根据行政法上的相关理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要受到公务管辖权、区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的限制,与此相对应,行政职责也应受以上管辖权的局限,因此作为行政主体具体体现的公务员在该主体的管辖权以外也不负有职责。既然不负有职责,那么该公务人员的作为义务在此情况下也随之免除。对于后者,公务员在法定上班时间以外是否还负有行政职责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在正常下班后,公务人员的职责也应予以免除,因为依《宪法》有关规定,[7]公务员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社会不应当要求公务人员无时无刻都处于一种工作的状态(履行职责的状态)。但公务员加班的时间应当认为是正常工作的一种必要延伸,公务员应当承担职责要求的作为义务。照此,承担相应职责或业务要求的公务员(业务人员),在以上管辖(管理)的职权(业务)以外或正常的工作时间外是可以免除职责上的作为义务的。此时不能以没有履行作为义务为由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该法律行为从广义上讲,应包括下述先行行为,只是先行行为是特指给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法律行为,本项阐述的法律行为是除了下述先行行为以外的法律行为。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合同行为,本文以合同为例进行阐述。
  第一,该义务必须在自愿、善意的基础上形成。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且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善意,如果明知对方当事人没有履约能力而约定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该特定义务并不能成立;与之相反,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且故意隐瞒,而与他人约定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并不能免除其作为的义务。
  第二,只有当违约的行为最终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且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要使违约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就必须要求违约行为与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有刑法要求上的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现今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在具备条件关系(无A即无B)的同时具备相当的概然性。[8]因为,行为人在明知到相当的概率时,仍不履行作为义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其实是一种放任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如:租户多次向房东表示其房子的主梁已基本腐烂,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房东在明知倒塌将在短时间内必然发生且租户的利益也将必然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措施,结果导致房屋倒塌致死三名租户。正是由于房东的不作为与死亡的结果有着条件关系基础上的相当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其不作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当然如何判断合同约定的行为是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也只能在具体的个案中加以确定,因为违反合同的约定可能是一般的民事违约而不必然都产生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