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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二、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由哪些“法律”规定;该“明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界颇有争议。
  (一)该义务由“非刑事法律”加以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由哪些“法律”规定,理论界存在着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由刑法加以明确规定;有的认为应由刑法和其他法律共同加以规定。[3]本文认为:依照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该项作为义务应当是由非刑事法律加以规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 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由非刑事法律规定的。刑法通说认为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纯正不作为犯的刑法规范的构成是以“拒不履行……义务,处……刑”的结构来表现的。由此可见,刑法分则中只规定了违反履行义务达到一定的程度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却未明确规定这些义务的来源,而这些义务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却有着明文的规定。如偷税罪,刑法分则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在税收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履行义务也只是在诉讼法中明确加以规定。[5]由此,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不是由刑法明确规定的,而是由非刑事法律规定的。
  第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也不是刑法上加以明确规定的。通说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的结构是:“为……行为,达到……程度(情节),处……刑。”而不作为犯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存在的,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并不会直接违反刑法中不得作为的禁止性规定;而只能是违反原本所负有的作为义务,能为而不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蕴涵在禁止性规范中的合法权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或情节要求,才构成不作为犯罪。那么,原本所负有的作为义务可不可能由刑法加以规定呢?如前所述既然不纯正不作为犯根本上违反的并不是刑法上的禁止性规定而是原本负有的作为义务,那么刑法上的禁止规范并不是作为义务的产生依据;再则,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先行作为义务现实当中是多种多样的,有先行行为引起、职务业务引起的等五类作为义务,每一类义务产生的具体情况又是多样的,因而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是不可能、不现实的 。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并不能由刑法加以明确规定的。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律所设立的作为义务必须经刑法认可或为刑法所要求,即这些义务的履行本身或不履行所造成的后果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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