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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的深层保护——从垃圾袋的处理说起

宪法权利的深层保护——从垃圾袋的处理说起


顾敏康


【摘要】“延安黄碟案”的发生在我国引起了对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真正思考和探讨。这里所讲的两个关于垃圾的故事或许能促使人们考虑,如何才能使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隐权,而不是滥用警察权和任意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这些方面,我国立法上有需要弥补的漏洞。
【关键词】垃圾袋;宪法权利;隐私权;警察权力
【全文】
  林来梵教授专门写过一篇广为流传的文章,题目是《卧室里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1]该文点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宪法概念:如果公民的住宅受宪法的保护,那么作为住宅核心的卧室就更应当受到保护,因为卧室通常是公民个人最为私密的地方。[2]这实际上也揭示了宪法意义上的私隐权概念,即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3]随着对私隐权保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人们的视角也在不断地拓宽。有的地方还专门立法,规定了警察不得任意搜查旅馆。为此,有的学者撰文“旅馆的客房也是住客的堡垒”。[4]可见,卧室的范畴已经逐渐扩大,从卧室扩大到住所;从住所扩大到围绕住所的庭院;从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延伸到特定的汽车等。[5]也就是说,只要公民个人期望保护其私隐的地方(当然不是公共场所)和物品,而如果这种期望是合理的、且得到社会的认可,那么,以公权力侵入这些地方和接触这些物品时就必须准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途径,不得任意搜查和扣押。
  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是一个更为微观的宪法问题,即当人们已经基本赞同对卧室的权利的保障,实际上与私生活的保障、人格自律空间的保障、私隐权的保障乃至家庭的保护息息相关[6]时,这种私隐权的保障是否也包含了公民日常所需处理的生活垃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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