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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协商机制

  哈贝马斯十分重视法律在协商民主中和自由平等中巨大作用,.即把协商民主法律化,运用一种社会规范来约束和矫正民主的发展,使其不至于发生扭曲和偏转, 哈贝马斯说,所追求的政治协商必须用这一方式来确保参与一切同立法相关的协商过程,即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行使对具有可批判性和有效性主张表示态度的交往自由.商谈原则要能通过法律媒介而获得民主的形式。只有当商谈和法律媒介彼此交融并形成一个使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建立起互为前提关系的协商体系,这充分肯定了在法律和民主协商之间的融合度,只有两者的融合达到最佳结合点就能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所信服的法律。
  提到协商民主就自然会联想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民主是以协商民主为基础的,众所周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自从抗日战争后的重庆谈判,抗日军民在生产中形成的“三三制”原则,通过的“双十协定”享誉世界,1949年9月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三大法律文献:《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并选举了第一代领导核心成员,在四个政务院总理和政务院部长,副部长中都有不同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这充分说明联合政府的实现,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在1955年 《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特别是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人民内部要用民主的方法。这里所讲的民主就是协商民主。改革开放以后,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完善并发展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使协商民主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应从中汲取较多的教训和成功经验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协商民主:1、协商民主要贯彻落实民主的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2、强调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要平等相待,极力阻止公权力的过分干涉,实现协商工作秩序化,法律化;3、重视协商的经常性,强调由协商形成决策。
  通过上述分析,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者重大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体现的尤为充分,并且在行政立法体系中也有较全面的体现,对于决策机关与公众的协调也起到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公众参与立法,扩大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已为很多法律,法规,文件所认可,从事立法工作的人,要充分认识公众参与立法对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意义:
  ①公众参与协商立法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全面性、公平性,防止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扩大权力,减少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完全性,公民参与协商立法可以弥补立法中权对人客观的缺憾,可以对立法机关进行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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