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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体现了诉讼技术专业化、不可逆化的性质。对于当事人来说,诉权的行使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很多诉讼技巧有赖于专业人士的服务。诉讼过程相当于一架结构精巧的机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败诉的严重后果,败诉当事人只能“认赌服输、往事不可谏”。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不同的角度反复诉讼,就违背了审判中效率与公正两大准则,同时对于被告来说,因为同一件事屡次应诉,诉讼之火永不得熄灭,这也是不公正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表示一个合格法庭的生效裁决对于同一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是终局的。该原则就是鼓励而且要求当事人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初次诉讼中,穷尽他们的要求,因为他们知道没有第二次机会再次诉讼。
  二、“一事”的涵义和构成
  何谓“一事”?“一事”是指一个诉、一个诉由、还是一个事实?这是我们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按照通说,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而笔者始终认为,“一事”就是“一个诉”,二者可以等同。
  然而关于什么是诉,学术界历来有多种说法。有人认为诉是一种声明,即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或将被侵害时,请求法院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声明;有人认为诉是一种手段:从司法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手段;有人认为诉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结合。各种观点其实无非是从形式意义和实质内容揭示诉的内涵。
  笔者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与动物群体相比还可以勉强称为文明,就是因为“私力救济”被压缩到了极为狭窄的范围,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下,私力救济是不被国家所承认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诉是国家对于公民私权的限制,同时为公民提供了非暴力解决纠纷的途径。而鉴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诉就是当事人对于将其与他人的纠纷提交国家机器予以处理的一种请求。
  一般说来,诉的要素包括三个: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及请求。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构成,学理上除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外没有争议;对于诉讼理由及请求,这主要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诉状;对于诉讼标的,在学理上一直“众说纷纭”。但笔者才疏学浅,始终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所关心的是诉讼的结果,而并非请求权或形成权在法律上有如何之性质,原告只需要将其希望的法律结果加以主张就可以了。任何一种学说或理论,其目的都是为了指导实践,而不能仅满足于成为供学者追求逻辑自足和形式严密的学术游戏。因此,要研究诉讼标的,就不能只局限于学界中的各种理论,而必须从立法和判例中去寻求新的路径,从实务中去考察法官遇到反映诉讼标的理论的案件时遵循的是什么样的原则。因此诉讼标的简而言之就是引发诉讼的那个事实,这个概念似乎过于简单,并且从某种角度上难以解决双方当事人存在的法律关系,案由的认定等问题,但是这个定义至少容易为绝大多数人理解且富于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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