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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应当谨慎且克制

  近期连续出现两个类似案件:河南洛阳的肖某本想登录自己的期货账户,却因输错密码误打误撞进入党某账户,在“赚了,同党某分钱;亏了,自己没损失”的侥幸心理驱使下,“帮人”炒期货,亏损14万元;上海虹口的张某在无意中记下了张女士的股票账号和密码,决定拿其股票“练练手”,操作“钾肥JTP1”权证,造成11万元的资金损失(参见《检察日报》2007年11月14日8版、2007年10月9日1版)。上述案件均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被依法提起公诉。实践对上述行为是否能够成立犯罪产生较大争议,对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故意内容、财物内涵、损坏行为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刑法解释。其实,类似争议并不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早在六年之前,上海静安业已出现利用朋友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损失19万元的案例,最后司法机关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定性。
  刑法之所以会频繁介入民法领域,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而经济损失又是经济或财产犯罪定罪量刑的核心指标。既然涉案行为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介入貌似具有正当性基础。但是,侵犯他人股票、权证、期货、基金的处分权,理应是一种侵权行为。在适用侵权法追究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即可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何必要动用刑法来调整本属于侵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利用他人账户炒股练手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留下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真的错了,但如果要坐牢,出来后还有什么能力继续承担现在无力赔偿的部分?”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固然可以产生刑罚震慑力,产生特殊预防的效果,但犯罪标签与刑罚烙印亦会对业已紊乱的社会关系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刑法介入类似案件,侵权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犯罪人,一旦接受刑罚,必将面临回归社会的阵痛;民事受害者成为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无法获得全面赔偿。而刑法的宽容与自抑,不仅可以让前置性的法律充分发挥规范功能,而且能够防止已经受到伤害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不再经历又一次的痛楚。刑法的宽容,是对公民自由的体恤,也是对非刑事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刑罚权威的维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刑法介入应当谨慎与克制。因为,刑法的品性在于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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