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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对策研究

  三、基本对策
  (一)搭建平台,理顺机制
  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关键。党政职能部门是疏导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主体,党委、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从源头上减少政府和领导工作上的纰漏和失误,避免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制定正确的应对矛盾调节机制与对策。 
  政法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核心。建议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分析和协调平台,增强对社会纠纷信息全面了解与掌握的能力,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掌握中的盲点,提高应对和处置社会纠纷的主动性。在具体的对策上,建议在政法委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重点抓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设,通过中心的总受理和总分流的平台,指引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解纷方式和解纷主体。中心”成立后,要尽快完善信息网络,着眼于“发现得早”,建立对纠纷矛盾的灵敏反映机制,中心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按照“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使矛盾纠纷“化解得了,控制得住”。 “中心”还要提高纠纷解决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对“已了”的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回访、督促,防止矛盾纠纷反复或转化,对“未了”的矛盾纠纷要进行跟踪、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二)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对国家属性的解纷主体实行法定责任制管理。建议对行政机关要按纠纷所涉的主要行政管理事项全面划分、确认各自的解纷范围并相应明确解纷职责,将解纷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将解纷工作纳入追责(问责)的范围,促使解纷职责的履行,克服现实中相互推诿、不解纷、不及时解纷、不正确解纷的现象。对法院而言,建议加强指导、协助培训其他解纷机构工作人员的力度,大力支持和保障其他解纷方式有效运行,完善有关诉讼与非诉讼效力对接、程序对接的安排等。
  对非国家属性的解纷主体实行契约责任制管理。目前,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政府购买解纷服务的市场化做法。建议我省对非国家属性的自然人和民间组织可以实现契约责任制管理,允许解纷主体向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基于我省经济尚不够发达且不平衡的特点,应着力发展国家“买单”式的解纷服务方式。
  (三)多管齐下,抓住重点
  1、大力倡导协商和解。建议认真审视中国传统本土的固有资源,对一些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提倡采用协商、自主、平和的方式进行劝导、调和,鼓励私力救济,鼓励和解。
  2、大力推动人民调解制度复兴。建议进一步巩固、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用人比较集中,纠纷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议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尝试建立各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培育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机构,建立一支扎根群众的懂法律、知民情、有公道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建议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转化、升级,通过教育、说服、感化、规劝、疏导,力争把大量的民间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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