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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对策研究

  4、法治理念。法律是最高的标准,最公正的尺度,最好的权威。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依法进行。我们必须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一切按程序办,按制度办,按法律的规定办,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避免党委、政府干预或陷入矛盾纠纷的旋涡中。
  5、和谐理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目的是理顺情绪、减少对抗、恢复秩序、建设和谐。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协调,注意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矛盾平衡。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
  二、基本思路
  1、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平台。要以多元化理念重新认识法治的意义和功能,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的需求为出发点,向社会提供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尽可能多,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的解纷需求。
  2、构建科学的纠纷分流机制。要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纠纷难易,选择和解、调解、仲裁、司法等丰富多彩、形式各异的解纷办法,要疏通纠纷解决的路径,指引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解纷方式和解纷主体。要提倡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树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以分担诉讼的压力,弥补诉讼的不足,要在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扩大司法管辖范围的同时,为社会主体提供更为经济、便捷和平和的非诉讼解决方法,引导人们的合理预期。
  3、高度重视调解的作用和价值。调解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被誉为“东方经验”。它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要高度重视调解的作用,改进调解方式,不断完善调解制度。要以调解作为政法工作的主线,强化行政调解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传统资源,认真梳理我国调解制度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
  4、高度重视解纷机制的互动与互补。要整合资源,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建立以诉讼解决纠纷为主导、以非诉讼解决纠纷为补充,或者以民间调解为解纷的第一道防线,以司法解纷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方式,多种解纷方式并存,诉讼和非诉讼二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的系统,努力寻求协商、调解、仲裁、裁判等方式相互衔接的解纷机制。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互相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行调解先行、司法为末,中贯行政、仲裁的运作系统,下级要避免矛盾上交、上级要防止越俎代庖或过多干预。
  5、高度重视解纷人员的素质提高和责任追究。解纷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公正、规范、文明、廉洁、高效”的理念,懂法律、知政策、晓民意。要在人员的选任方面有必要的资质要求,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心理掌控和驾驭解决纠纷的能力、技巧方面进行必要的训练,同时,为了纠正权力与责任割裂的现象,应建立和完善对行政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到具体的人,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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