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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对策研究

  2、民间调解作用有限。民间调解组织为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在组织上提供了保障,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从实践上看,民间调解作用有限,表现在,民间调解的不稳定性,接受调解后反悔,人民法院不认可其调解效力,致使调解的权威大打折扣,民间调解的社会化、制度化、自治化程度较低,调解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调解的不规范、不严谨导致了民间调解的功能急待完善与优化,这是当前很多人不愿意选择民间调解而直接诉讼的重要因素。此外,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衔接、保障机制,经费不到位,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调解积极性不强也是影响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
  3、行政机关纠纷解决功能未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因其不收费,政府的公权力可以直接决定权属,效率高而成本低,本来应当是一种比较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现实中行政裁决在纠纷的解决之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除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又无强制性任务的情况下,无动力主动化解纠纷,行政机关为免被诉诸法院的风险,对于裁决民事纠纷持消极态度。此外,行政裁决缺乏必要的程序性,一些行政机关为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处理方式比较单一,处理结果不公正,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上的作用有限。
  4、非常规性解纷。非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针对那些在调解、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难以解决且通常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矛盾纠纷,如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所涉事项、政策诉求型纠纷,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纷争、群体性事件等。值得注意的是,非常规性纠纷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借时而发、借势而发”,社会危害程度非常大。非常规性纠纷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各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是影响我省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可以预计,在今后较长时期中,社会纠纷的总量还将不断增加,甚至处于上升趋势,一旦现有的机构及力量不足以应对纠纷时,常规性纠纷就有可能向非常规性纠纷转化,而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由于随机性过强,人为因素多,缺少科学、合理、稳定而系统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各机构相互脱节、推委、各自为政,不能很好地衔接、照应,必然会引发更大的祸害,潜伏着更大的危机。比如,信访问题。信访本来是我党从群众路线中诞生出的一项政治发明,其初衷是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掌握群众诉求,起到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显然信访的功能仅在于下情上达,信息反馈,但实践中信访已逐渐被异化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少信访人期望通过信访获得纠纷的满意解决,因而“越级访”、“进京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闹访不断上升,所采取的行为越来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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