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对策研究

  4、纠纷引发的群体化。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如果处理不好,一旦激化,就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
  (二)转型期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形成的成因评析
   1、利益分化是多元化纠纷产生的经济根源。随着社会管理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社会整体结构、组织结构和身份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阶层、群体和组织不断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权利和利益意识被不断唤醒和强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发生冲突,从而产生多元化的纠纷。可以说:“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正在进人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的时代。” 特别是在体制转换中,一些行使公权力的部门通过执掌的公共资源分配权,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更是容易引发公权力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近年来,在劳动、医疗、环保、教育、自然资源、物业管理等领域的矛盾和纠纷增长较快,主要就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内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没有及时建立和完善起来,造成权利保护弱化,责任后果不足。
  2、政府职能的错位是多元化纠纷产生的体制根源。在体制的转换中,政府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管理主体,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导致角色错位。政府职能的错位使部分人失去原有利益,因补偿不足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比较突出。我省这种状况在城市主要表现为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中执行政策不到位,补偿安置不合理,过度和滥用行政权进行强制拆迁;而在农村则主要表现为土地征用和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涉及安置补偿标准、强制手段滥用等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体制转换中,一些行使公权力的部门通过执掌的公共资源分配权,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引发了公权力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近年来,在劳动、医疗、环保、教育、自然资源、物业管理等领域的矛盾和纠纷增长较快就是这种根源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各种矛盾纠纷出现对立、冲突时,政府缺乏相应的利益协调和对话机制,随意性较大,沟通不够,表达不畅也预埋了更多的矛盾和纠纷。部分行政机关自防自调欠缺,罚字当头,见物不见人,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少数行政官员,不听民声、察民意,主观武断,出台一些与老百姓心愿相违背、经不起时间检验的政策,使百姓不满意而引发矛盾。
  3、法律调整不力是多元化纠纷发生的法律根源。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法制建设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及时规范和调整新型社会关系,导致制度空隙无法可依。另外,法律程序和标准复杂、繁琐,导致很多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越演越烈,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无力执行的结果导致矛盾纠纷解而不决、化而不解。特别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没有树立,纠纷当事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非理性冲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小事大闹、大事群闹、群事久闹的无休止上访、申诉、缠讼现象。 更为重要的是,多元解纷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没有理顺,路径不畅,也使很多矛盾纠纷的分化、转化得不到及时、快捷、方便的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