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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用法律文书重要性

  民用法律文书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两大类:民用诉讼文书和民用非诉讼文书。民用诉讼文书主要包括诉状及相关的一些文书,比如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辩护委托书等。民用非诉讼文书较为复杂些,如专利申请书、借款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抚养协议、仲裁协议、合同书、担保书、遗嘱及律师实务中其他非诉讼类文书等。无论是民用诉讼文书还是民用非诉讼文书,在日常生活中,实用性都非常强,使用都非常广泛,所以作为普通公民有必要学习民用法律文书的基本知识,认识到民用法律文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唯有此,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用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在当今的社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权益的过程中,民用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突显。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用法律文书是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与创新,也是我党在新世纪执政方式的伟大转变。但以德治国并不是无纠纷、无案件发生,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有状能告”、“有冤能伸”的国家,这除了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外,还必须靠广大公民懂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法律文书去正确调整人际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当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再“忍气吞声”,不再像阿Q那样“精神胜利”,也不再采取非理性的暴力冲突手段去“以牙还牙”,而是善于以理性的态度和方式,运用法律文书这一工具进行自我保护。不仅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要学好文书写作,而且这一法律工具和武器会逐步大众化,久而久之,普通群众也渐渐学会并掌握。我们的社会才会文明和谐、健康向上,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二)民用法律文书是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谐社会的手段之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明确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一要求,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扩展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对于我们党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和谐社会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即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仅需要社会公民的心灵提升、道德升华和经济条件的改变,同时也需要法律的和谐,而作为法律内容之一的民用法律文书,当然也在其列。
  日常生活中人和人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而这些矛盾发生,尤其是财产关系方面的矛盾,是可以通过民用法律文书避免的。如一份简单的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分清男女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就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从而使夫妻之间的关系、家庭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诸如此类许多,一张借据、一份规范的合同、一张清楚明了的结算单等等,虽然多做了手续,时过境迁,生活中一切都在变化,但白纸黑字的证据不会变化,不会因互相说不清楚而产生矛盾,也不会因打官司而撕破面皮,从而失去了亲情,失去了朋友,悔不该当初。所以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用一些法律文书,就会少一些矛盾,就会为我们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再增添上美丽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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