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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学术研讨会综述

  上半场首先由郭道晖教授发言,主要讲了三个问题。郭教授给我们展示了转给他的两份材料,即所谓的“第二次土地革命”的两次地方性实践,具体做法是地方的农民宣布收回土地所有权并将之平均分配给农民,本质上是将现在的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人所有制。这是一种明显违法(甚至违宪)的行为,但郭老表示法学家应该深入研究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满足于表面合法性的判断。对于这种“私有化”的地方实践如何评价?其反映了现在农村的何种实际需求?该类需求是否合理及正当?该类需求是否长期被忽视以及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更接近“合法”的制度安排得以解决?郭老还指出了我们国家制度变革的一般特点,即地方试验先行,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也是中国制度创造性的产出途径。那么,就像1978年前后的“包产到户”一样,此次“分田到户”的命运如何,郭老觉得是农村问题研究中必须加以关注和深化的问题。郭老谈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代表构成问题,所谓“农民代表非农民”、“工人代表非工人”、“企业家和官员到处代表”的问题。郭老对这种“名不符实”的现象提出了一定的批评。与此相关的是,郭老对于城乡选举权平等问题上的“1/4条款”有不同意见,对于“一步到位”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化表示慎重,避免出现“农民人代会”,认为选举权平等化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是不能操之过急,应该与中国城乡的发展相适应,要建立在城乡社会结构平衡的基础之上。这种慎重态度与十七大报告之“逐步”的节奏设定是一致的,尽管在学界看来可能显得保守,但也可能包含了更多的合理性成分。郭老谈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改革的动力问题,他认为仍然是农民,无论是历史上的成本承担,还是现实的制度创新。接着,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建勋副教授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谈了对于中国农村问题的见解。他认为需要追问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本身的现实正义性,并由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推导出中国农村宪政实践优先于国家正式制度安排的结论。在此意义上,所谓土地产权的激进改革或者“小产权房”的问题似乎可以通过“自发秩序”得以正当化。他进一步建议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所有权,从而享有土地经营和交易的自由选择权。对于村民自治,他认为应该反思中央统一立法规划的思路,应该真正回到“自治”的思路上,赋予农民以自治意义上的“立宪权”,自主安排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架构及运行程序。作为农村宪政的重要环节,他还明确提出了农村结社自由的问题。来自社科院的刘海波对于“自发秩序”的理论在中国农村问题上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从而形成了本次研讨会的第一个正式意义上的交锋。刘海波认为思考农村问题不能简单地借助自由主义的给定概念,特别不能诉诸原子化的自由主义,而应该创造性地提出中国农村改革的法律与政策概念,例如在户籍制度问题上,可能不是简单地“公民化”,而是根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现实及农民的成员资格,设定针对农民的双重身份制度,即作为公民享受与城市人平等的权利,作为村民享受农村集体成员权利。至于由于人口流动带来的权利平等问题,可通过权利的合理限制及流动人口的自由选择,在制度上予以解决。这样才能避免以简单的“公民权”替代可能具有更实际意义的“集体成员权”,导致农民大量“流离失所”、依赖国家救济的情况。另外,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的问题,刘海波认为不能简单地私有化,并依据民法原理将所有的收益都归于农民,而是实行多元化的分配层次及比例。这根源于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性质及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认知。
  中央编译局的高新军研究员对于法学的“理想模式”提出了含蓄的批评,他表达了一种制度性而非理论性的思维方式,即讨论问题要建立在相关制度的现实可能性基础之上,因而私有化的土地改革可能并不现实。此外,他对于目前的以“行政思维”塑造村民自治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行政规划和并村联组架空了村民自治的空间,因而提倡在行政村之下以自然村为基础发展农村社区的设想。他对于目前村民自治中重选举轻参与的思路也提出疑问,认为忽视了村民丰富的管理参与和农村社区的合理发展,村民自治将缺乏最基本的社区基础和村民基础。在方法上,高新军研究员尤其强调田野调查。致力于村级民主研究的何包钢教授同样强调了方法问题,强调研究与调查相结合。他以研讨会为例,认为应该按主题邀请各个社会阶层的代表,并分组讨论,然后再合议。他的方法在浙江温岭已展开实践,其基本思路是公众参与和社区会议模式。巧合的是,本次研讨会恰好邀请到了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的一位村委会主任王华,他曾经被镇政府非法罢免,但通过村民选举又两次当选。他在本次研讨会上简要介绍了所在村的各种实际问题,给我们一个直观的印象。来自中央民族大学的熊文钊教授对于郭道晖教授关于“1/4条款”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应该根据选举权平等原则一步到位实现改革目标,并认为这种改革实际涉及的主要是县以下直接选举的人代会,对于县以上间接选举而言,“农民人代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冯兴元教授根据“竞争性政府”理论推演出针对中国村民自治的“竞争性组织”理论,并提出应该重视农村的非正式制度的研究,重视文化传统的保护及其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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