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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四)

  建议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如若不服,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确定行政处罚的效力。
  美国的小额庭也与我国的简易程序有很大区别,日本也有小额诉讼程序。
  在日本“审理工作在第一次口头辩论的当天结束,即一日审理原则。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从证据调查简略化等多种角度出发谋求审理的简略化。另外,对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不得要求控诉审,除特别上告的场合外,不允许对有异议的判决提起上诉程序”。 [18]
  在美国它的特点如下:
  1、为了方便民众,原告起诉时无需提交起诉状,只须填写一张由法庭事先准备好的免费立案表格,简要写明诉求和理由,也无须提供证据。
  2、在美国各州,小额诉讼收取的法庭规费都较低,一般在50美元以下。对于低收入的原告可以申请免交规费。
  3、立案后,书记员将诉状副本、传票等文书交给原告,由原告将诉状副本和传票转达给被告。法庭也可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开庭审理前,被告无须提交书面答辩。
  4、小额法庭的开庭时间常常选在周末,或者利用节假日开庭,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5、小额法庭一般由法官、书记官、庭警组成。法官分为正式法官、法庭聘用法官和临时法官三种。正是法官和法庭聘用法官是指法庭的人士,正是法官是经过法定程序任命的法官,法庭聘用法官是法庭聘用的固定人士。法庭还可以随时聘请律师担任临时法官,但必须征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小额案件的审理一般不需要陪审团,由于要求陪审团审理是美国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依宪法要求陪审团审理。但是,当事人申请陪审团审理小额诉讼,须要交纳陪审团费用,有些州则直接要求当事人申请转庭。由于美国各州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渊源,因此各州作法不尽相同。
  小额法庭因其便民、高效又能有效的节约审判资源,因此逐渐引起了我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成熟,也随着我国国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法院受理的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在不断的向上飚升。因此,设立专门法庭审理小额的民事案件就成为国内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
  
【注释】参见肖杨:《司法不能牺牲公平正义求得短暂和谐》来源:中国法院网 
   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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