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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四)

  主审法官提前介入案件,负责研究案情,主持交换证据等庭前由法官主持的工作。其他审判员和陪审员并不提前介入案件,以防止先入为主。合议庭除主审法官外,每人都对案件事实发表认定意见,逐一记录,先由一号审判员发表认定意见,接着每个审判员都发表意见,最后由一号审判员发表审判团的一致或多数认定意见,审判团的认定少数服从多数。然后由陪审员发表认定意见,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与审判团不一致的,主审法官应以审判团的认定确认案件事实。如果审判员和陪审员的认定表决在人数上对等时,主审法官即可以采信审判团的认定,也可以采信陪审员的认定。所有审判员和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一致的,当事人不得就案件事实部分提起上诉,除非另有新的证据。
  2、审判流程的分工
  审判流程的分工主要是节约人力资源,我国的法官比较多,比美国的法官多了很多。但是,我们看到每一个法官都非常的累,为什么?笔者认为关键是人力资源的浪费。
  在美国有一个轻微犯罪与轻罪庭(Traffic and Misdemeanor Court),专门审理交通违规及其它轻微违法行为和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它与小额法庭(Small Claims Court)一样是美国司法系统中最基本的机构。当事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时,如果不主动履行,便自然进入了诉讼程序。不像我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还需另行起诉。开始程序是听证或曰第一次聆讯,由地方检察官(the city attorney)主持并设一名公益辩护人(a public defender)。主要讨论是否认罪或承认案件事实,被告认罪就免去了审理程序。被告不认罪或不承认案件事实,则转入法官审理(Court Trial)或陪审团审理(Jury Trial)统称为法庭审理。
  进入法庭审理后,都要法官再主持一次聆讯,讨论案件性质及重要程度,最后决定案件是否值得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在此时申请陪审团审理,则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申请陪审团审理,则应交纳陪审团费用。陪审团成员一般为六人。
  这个程序对我们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就被视为生效,当事人如若不服,也须要被迫履行。而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二审程序,则不是生效判决。这样我们就会问,是人民法院一审的居中裁判公信力大?还是行政处罚公信力大?回答肯定是人民法院一审的居中裁判,但其作出后却不能立即生效,而行政处罚公信力小作出后却能立即生效,法理何在?公理何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还需要交诉讼费提起行政诉讼。就像收死刑犯的子弹费一样,百步笑五十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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