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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亟需完善的三项诉讼程序制度及原则(三)

  实行法官心证制度并不难,难就难在我们要转变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关于心证问题在网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样的描述是不是对心证的表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不是已承认心证?这些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笔者从律师的视角来看,认为这条规定的内容,完全符合心证制度的要求。“本条确立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也引入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15]
  长期以来,在没有法定证据的案件中,法官在随意的确定案件事实。同时还带有很浓厚的家长制色彩。这里,笔者讲一些实例:由于被告对辩护人和公诉人的相同问题回答不一致,最后法官语重心长的说:你一会这样说,一会那样说,这将对你很不利(根据前后文本句为诱导)。庭审中我们还常常听到法官问:你到底以哪句为准。还有一个案子,被告人庭审时说:他们打我(指公安人员)。庭审法官居然说:打你活该,谁让你偷驴来哪?这些现象的产生,说明我们的法官在庭审时有很大的任意性,尤其在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官提问方面。法官为确认案件事实或者说为心证作准备,可以提问。但你不能诱导,更不能征求。说的不同,您应该判断哪句为真实的。
  要想推行心证,首先要求法官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审判观念。树立兼听则明的审判理念。我们更不能因一部分人不适应,就放弃这个全人类共享的,宝贵的的文明成果。
  6、法官心证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谈论法官心证,笔者就需要说明一下法官的裁量权。裁量权是法官确定事实并作出判决的权力,根据法官的裁量权是否依据法律进行裁量权可以分为依法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根据裁量权的内容不同又可分为确定事实的裁量权和适用法律的裁量权,心证就是确定案件事实的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做出裁量权人员的不同又可将确定案件事实的裁量权分为法官根据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裁量权、陪审团根据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裁量权和陪审员根据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裁量权。我们常常看到,在美国大片中,陷阱取证所得的证据虽然说服了大陪审团,但是法官还是依据证据规则确认证据不合法,判定被告无罪。如果法官不依据证据规则确认证据没有证明力,那就是行使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有时我们也看到,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有罪,但大陪审团却根据律师的说教一致认定被告无罪。此时法官只好无奈判定被告无罪,若法官判定被告有罪,则是法官行使确定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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