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法官心证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理论,也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明标准。这也是其能够在东、西方方长期存在的理论基础,我们排斥它是完全错误的。
3、法官心证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共同成果,既不姓资,也不姓社
长期以来,我们反对心证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认为它是资本主义文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笔者认为法官心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既不姓资,也不姓社。
从历史上看,裁判者的裁判依据,经历了神权裁判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心证制度。欧洲国家为反对中世纪神权裁判制度,创设了法定证据制度,它的目的是加强国家权力的统一。这样又使本应中立的司法权被染上了统治工具的特色,这与我国传统的法学者,认为司法是阶级统治工具颇为相似。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是主动的,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既是控诉者,又是审判者,这与我国封建审判方式及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审判制度也很相似。此种诉讼构架下再允许法官心证,那么无异于将法官推上了法律的圣坛。
心证制度是在反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是纠问式诉讼程序制度向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制度的转变。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制度要求心证制度与之相配合,现阶段,我国也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制度,那么必然也要求心证制度与之相匹配。
4、法官心证排斥法官证据证明
如果法官进行证据证明,实质是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法官心证制度。在笔者国,法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有权取证,证明案件事实。我们都能理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有诉求,也就是说他不能有主张。这样我们就要反问,既然没有主张,那他为什么要举证?举证证明什么?证明谁的主张?如果证明原告的诉求,被告则处于无力反抗的诉讼;反之,原告则处于此种尴尬困境。
法官进行证据证明,他就很难再相信,与其所取的证据不一致证据的证明力,这样,就使其了司法独立中的中立性,我们不能牺牲法官的中立性,来救济一方当事人,这样做得不偿失,这就是现代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弊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改革这种传统。有的国家在法院内成立调查庭,禁止庭审人员直接进行调查。律师不能获得的证据可以提请调查庭提取,有效的防止了庭审人员涉入案件。
5、我国能否实行法官心证制度
答案是肯定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