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保险公司Y2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要看因Y1的过失造成A的损伤,是否为A自杀的近因。如果从常识性原则的角度出发,在本案中,因为Y1的过错,导致A头部、颈椎和背部受伤,后来虽经医院治疗仍然留下头部外伤的疼痛的后遗症。而正是经常头痛的后遗症导致A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并最终自杀。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考察,Y1的过错行为与A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着近因关系,即在Y1的过错行为与A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现实的和有效的因果关系。
(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在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场合,要分析其中是否存在除外责任。如果其中存在着除外责任,要根据除外责任与其他原因的作用力,通过常识性原则来判断。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导致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相互独立,任何一种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对承保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形的代表案例是Wayne Tank & Pump Co. Ltd. V. Empl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oration Ltd.。在该案中,被保险人负责为一套设备安装管道,火灾发生前的晚上,被保险人需要开动设备预热,以便第二天测试,但没有留下人员看管设备和管道。因此,也没有人发现安装上的部分管道存在不适用的问题。结果,夜里这部分管道熔化并造成起火燃烧。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单。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任,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属于承保责任。[6](P. 148)从常识性原则的角度来分析,火灾的发生是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两个原因中,无论缺少哪个原因,保险事故都不会发生。但是其中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任,按照常识性分析,如果没有管道本身质量问题这一除外责任的作用,保险事故是不会发生的。因此,在本案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的典型案例是某人的汽车因为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遇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但没有附加自然损失险。[1](P. 158—159)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车辆的损失,是在自燃和冰雹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但是自燃和冰雹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以虽然自燃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但对于冰雹的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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