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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阻断机制初探

  这种局面,直接影响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制约着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整体转型。同时,也使审判程序的实质性、公正性、自治性大打折扣,许多冤假错案亦由此产生。可以说,侦审阻断机制的欠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从发展路径看,我国的起诉方式、庭审方式正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靠拢,因而,从长远看,应大力借鉴英美法系模式,以“起诉书一本主义”为核心来建构侦审阻断机制。但鉴于“起诉书一本主义”对相关配套制度要求较高,在我国短期内难以实现。[4](241) 较为可行的路径,是在“复印件主义”起诉方式下,借鉴大陆法系做法,以贯彻庭审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为核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侦审阻断机制。具体措施为:(一)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严格分离,由预审法官主持庭前审查和证据开示。(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除少数特殊情况外,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三)实行传闻证据排除。侦查阶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必须经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当庭陈述,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禁止检察机关随意以书面笔录的方式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或被害人陈述。(四)禁止法官与侦控方单方接触。不论庭前、庭后,法官都不能与侦控方进行幕后活动,如“交换意见”、“提供材料”、“秘密协商”等。[2](248) 一旦发现,辩方可据此要求法官回避或申请案件重审。
  
【参考文献】[1] 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 
  [2]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48. 
  [3] 李心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两大现代课题.[J].中外法学,1991,(1). 
  [4] 万毅.程序如何正义——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38. 
  [5]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0. 
  [6] 陈光中、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3. 
  [7] 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J].现代法学,1999,(4). 
  [8]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6. 
  [9] 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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