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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阻断机制初探

  另外,为确保法官公正裁判,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各国均禁止裁判法官与侦控方在庭外单方接触,或进行其他幕后活动。一旦发现,即构成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案件重审的法定理由。这一点,对阻断侦审联系也非常重要。
  三、法理分析
  实行侦审阻断,意味着对侦查证据、侦查结论持怀疑、批判之态度,而要求庭审中对它们进行全面、重新地检验,这必然导致诉讼周期延长、诉讼耗费增加。但为什么各国仍然实行侦审阻断呢?其法理基础何在,必要性何在?下面,笔者尝试进行分析:
  (一)审判中心主义
  所谓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13] 审判中心主义是近现代国家刑事诉讼中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14]
  我国诉讼法理论亦承认审判中心主义,认为“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及其刑事责任轻重的最后和关键的阶段”[15] ;“在此阶段,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要得到最终确定,法院要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处以刑罚的问题作出权威的判决”[16] ;“法院由于能够对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提供这种最终的和权威的解决方案,它所进行的法庭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就居于中心的地位”。[2](228)
  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应,是侦查中心主义。“案件在侦查阶段实际上就已经决定了(即所谓‘侦查中心主义’),审判程序被架空,这就背离了审判中心主义”。[17] 为防止侦查中心主义,维护审判中心主义,就必须建立一定诉讼机制,来阻断侦审之间的因果联系,避免侦查决定审判,以维护审判程序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因而,审判中心主义可视为实行侦审阻断的第一项法理基础。
  (二)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重要方面。根据西方学者传统的观点,判断程序是否正义有两项原则:一是“自然正义”原则;二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前者源于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后者是美国联邦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然正义”又两项基本要求:(1)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18]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中。”[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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