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传闻证据排除。在普通法上,传闻证据是指提供证言的人在法庭外所做的陈述,换言之,证人的“庭外陈述”都属传闻。传闻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其理由是:传闻证据往往不可靠、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直接质证、容易造成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浪费等。[10]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侦查机关获取的庭外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庭外供述),原则上均予排除。除少数特殊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辩控双方交叉询问。这是侦审阻断的第三道防线。
(二)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负有查明案件真实的职责。为便于法官查明案情,侦审之间实行卷证移送。因而,同英美法系国家比,其侦审阻断并不彻底。但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相应侦审阻断机制,以限制侦查对审判过分影响。其主要机制有:
1、限制庭前阅卷法官人数。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尽管可以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但法院一般只会委派一名报告法官负责阅卷。其他职业法官不得阅卷,只能听取报告法官的口头报告。至于作为外行人士参与法庭审判的陪审员,则既不能阅卷,也不能听取报告法院的报告。[2](228) 如德国,只允许参合议庭的职业法官阅卷,而另两名非职业法官(参审员)则不得介入庭前审查。据此,有学者认为,德国实际上也存在起诉书一本主义,因为法庭组成人员中有三分之二在庭审之前未看过证据,审判时仍须根据庭审调查形成心证,等于是采取了起诉书一本主义。[4](240)
2、庭审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自己判断证据;而言词原则则要求法庭审理应通过参审人员的言词进行,不应以书面陈述代替出庭口证和质辩。两项原则的共同要求是:参审人员应直接到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侦查案卷等书面材料间接审理并依此判决。[8](53) 如德国,其“
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口头的和公开的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同以往的纠问式审判(这一审判方式将审判变成了秘密侦查阶段成果的正式确认)相比,在现代程序中,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辩论,所有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移交”。“口头原则禁止法院将判决建立在检察官连同正式指控一起移送的卷宗的内容基础之上”,“禁止将判决建立在未经法庭辩论的证据基础之上”。[11] 因而,严格的直接、言词原则,对阻断侦审联系起了关键作用,可视为大陆法系国家侦审阻断机制的核心一环。
3、传闻证据排除。基于直接、言词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亦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0条“询问本人的原则”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12] 相比而言,大陆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似英美法系那样明确而系统,但同样有大量成文法、判例法予以确认,并在阻断侦审联系上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