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单以“起诉书一本主义”来考量侦审阻断,还会产生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即便在英美法系,其侦审阻断的实现,难道仅靠“起诉书一本主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起诉上承侦查、下接审判,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确是侦审阻断的关键一环。但在诉讼进程中,侦查案卷仍有众多机会直接影响审判,如:在庭前审查阶段,预审法官难免要接触案情;庭审中,检察官也会出示侦查获取的书面证据;法官亦有可能私下与侦控方进行幕后接触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便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也无法实现侦审阻断目标。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除“起诉书一本主义”外,还有其他诸多制度予以配合,如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排除传闻证据、禁止法官与当事人单方接触等。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卷证移送,更是完全依赖起诉方式以外的其他诉讼机制来阻断侦审联系,如限制庭前阅卷法官人数、庭审中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行传闻证据排除等。
因而,提出“侦审阻断机制”这一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绝非无中生有、多此一举,而是大有意义。在理论上,有助于正本清源,消除长期以来对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的误解,拓宽研究视野,全面认识实行侦审阻断的法理基础和多元机制,为研究侦审关系提供新视角。在实践上,则有助于深入认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特别是侦审关系上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明确方向,积极推动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
二、域外考察
从世界范围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基于不同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模式,其侦审阻断机制有所不同。概括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团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侦审阻断机制以“起诉书一本主义”为核心;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侦审阻断机制则以庭审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为关键。
(一)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奉行严格的审判中心主义,因而在侦审阻断上十分坚决而彻底。其主要机制如下:
1、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在英美国家,对检方起诉,往往先由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充足性作事先审查。这样,预审法官就难免会接触案卷和案情。为此,各国均将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严格予以区分,以防止庭审法官因参与预审而形成预断。[8] 这是侦审阻断的第一道防线。
2、起诉书一本主义。在英美国家,指控一方不得向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移送任何案卷,作为事实裁判者的陪审团也不得接触辩控双方的任何证据材料,甚至不得对案情有过多的了解。[2](228) 因而,在起诉方式上只能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移交法院的起诉书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物的内容。[9]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英美国家实行侦审阻断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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