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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阻断机制初探

侦审阻断机制初探


毛立新


【摘要】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抑制侦查对审判的影响,通过一定诉讼机制,实行侦审阻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侦审阻断机制不健全,导致侦查中心主义,庭审流于形式化、走过场。本文考察了域外两大法系的做法,阐述了侦审阻断的概念与法理,并就完善我国侦审阻断机制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审判中心;侦审阻断;诉讼机制
【全文】
  一、概念阐释
  首先要指出,在刑事诉讼理论上,“侦审阻断机制”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也并非作者杜撰,因为,在论及侦查、审判之关系时,实际上已有众多学使用过“阻断”、“切断”、“中断”等词语。如宋英辉教授在介绍日本刑事诉讼法时,指出:“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日本刑事起诉方式的一大特色,其作用是切断侦查与审判的直接联系”[1] ;陈瑞华教授主张“以司法裁判为中心”来改造我国诉讼构造,其重要一步是“彻底切断审判前的追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因果关系,真正使法庭审判成为决定案件结局的惟一阶段”[2] ;李心鉴博士在梳理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时,把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类型称为“侦审中断式”[3] ;万毅博士认为:“强调‘审判中心主义’,必然要求抑制侦查程序对审判程序的影响,实行侦审阻断制,防止出现所谓‘侦查中心主义’”[4] 。
  上述“阻断”“切断”“中断”等,均有“断开”之意,词意基本近似。笔者独取“阻断”一词,是因为它含有“由于阻止而断开”之意,用以表述通过一定诉讼机制来阻止侦审联系,显得更为贴切。同时,也意在说明,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难免都存在侦、控、审之间的“工序性流转”关系和“执法机关工作及权力行使的相继性”(即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5] 侦审之间绝无联系既不可能,也非自然常态。只是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和程序正义理念,人们才设立一定诉讼机制,人为地对侦审联系予以阻断。至于加上“机制”一词,是因为,在笔者看来,侦审阻断之实现,并非依赖某一单项制度即可完成,而需要多项制度前后衔接、协调配合,形成一个有机体。比如,除上面学者提及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外,各国还有相应的预审制度、庭审制度、证据规则予以配合。
  从目前的研究看,学者们对侦审阻断的论述,主要集中于“起诉书一本主义”。这就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只有奉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才存在侦审阻断,而实行卷证移送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没有。事实上,确有一些学者就是这么认为的,他们把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概称为“侦审连锁式”,理由就是它们实行卷证移送,侦查卷宗直接构成法庭审理和判决的基础。[6] 这种认识显然是一叶障目,因为它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便在大陆法系,各法治国家亦同样认可“审判中心主义”,视审判为整个刑事程序的中心。[7] 因而,在其刑事诉讼中,亦同样排斥“侦查中心主义”,并有相应的侦审阻断机制加以保障。只不过,基于不同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制度设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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