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最先发展起来,是消费者小额申诉共同起诉的一个工具。对于集体诉讼制度是否可在美国之外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移植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39]争议的焦点之一是集体诉讼的滥用问题。美国虽然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法院对集体诉讼程序的控制,但这种改革既不彻底,也不充分,依然存在大量的滥用的情况。 [40]有学者认为,集体诉讼的滥用或许是一个永远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解决的难题。 [41]在有些国家,例如,英国,则拒绝了集体诉讼的概念,转而倾向较为保守的“团体诉讼”(group litigation)程序。英国1998年的竞争法案的第47B条、2002年的企业法案第19条就规定,被国务大臣认可的消费者团体可以代表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在竞争机构认定违反了欧共体或英国竞争法后到竞争上诉法庭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为了促进这种团体诉讼的发展,消费者的概念被定义得很宽泛,间接购买者,以及最终的消费者都被包括在其中。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分别在1994年、1995年、2001年和2002年通过了有利于提起团体诉讼的法律。 [42]在荷兰,任何基金会或者是社团组织,只要是为了捍卫某种公共利益,就可以为保护第三方的利益提出申诉。但这种申诉的目的是获得宣告性的判决来阻止反竞争行为,而不是对反竞争行为提出金钱损害赔偿。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判决提出损害赔偿。2003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集体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种类的集体诉讼。其中就包括了代表消费者或雇工利益的非盈利的社团提起的社团集体诉讼(association class action)。法国在2005年1月4日正式提出了“修改立法允许消费者团体和消费者协会对不法行为提起集体诉讼的建议”。 [43]整体看来,在欧盟国家,类似于美国那样的集体诉讼制度还很不普遍,欧盟倾向于由消费者团体提出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团体诉讼。
绿皮书还对证据的获取、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诉讼费用以及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之间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鉴于本文其他部分已经涉及到这些内容,这里不再赘述。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欧盟成员国的层面,还是在欧盟的层面,都面临着私人实施
反垄断法的重大障碍。从欧盟各国的立法努力以及欧盟发起的对私人实施
反垄断法的广泛的讨论都表明欧盟以及欧盟各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实际上,欧盟通过对私人
反垄断法的实施的讨论在公民中促进了竞争文化的形成,这是符合欧盟设立私人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为了促进竞争文化而不是诉讼文化这一根本目标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欧盟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第一步。
三、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
2006 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终于进入了全国人大审议阶段。草案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9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各国和地区逐渐建立起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的国际背景,这样的规定未免显得过于简单和粗陋,其结果是不能对受到反竞争行为损害的主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构成充分的激励,不具备可实施性。
“
反垄断法政策的健全不但依赖于法律规则,还依赖于执法机制。只有好的规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执法的机制保证法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合理程度的遵守。” [44]我国传统上长期偏好于行政管理式的执法,以国家处罚和制裁作为重要治理术,试图通过公共制裁实现法律的目标,较少考虑是否必要、可行、能否真正执行,或者未考虑私人与国家共同执法的可能性。 [45]在
反垄断法的实施上仅仅依赖于公共执法,显然是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协调的。
或许在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引入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条件。制定《
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一方面是将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确立起来,另一方面,又要留有余地,以便通过积累一定时间的经验后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私人执法的力量将成为法制变革的一个方向。从长远来看,为加强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有效性,保护我国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46]我国应构建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为私人主体参与
反垄断法的实施创造各项有利条件。在竞争政策中纳入私人诉讼或许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绝不是不可想象的。许多年前,谁也不会想到在美国之外的国家会像美国那样把卡特尔行为作为犯罪行为。 [47]借鉴美国和欧盟建立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的经验,有以下几点启示:
1. 在竞争政策的制度构建中,一国的政治和文化传统、法律结构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美国私人诉讼的蓬勃甚至过度的发展是与美国社会的好讼性分不开的。 [48]法院在美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其他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各种政府干预的方式是广泛存在的。因此,任何全球的方法都不能忽视各国法律制度的多样化所带来的问题。我国在引入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时,既要参考各国的经验,同时又要注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对西方国家的现有制度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必须有分析、有排除、有借鉴,使其能适应我国的法治土壤,设计出既符合
反垄断法发展潮流,又符合中国的的法律制度环境、贴近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经济目标的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