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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册、碑刻、传说——近代中国水权纠纷民间解决的历史人类学分析

  水利碑刻是民间水利自治组织从事水权管理的产物,是基层社会水权运作的辅助手段。通过对碑刻的宣传可达到水资源共享,避免用水纷争。首先碑刻确定水资源共享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水利碑刻对水源共同享有或集体享有属性的确认。如《新修洪山泉源碑》,记述了知县王正已因为洪山泉水不足,难兴大利,组织人员调查、勘探水源,挖出新泉七孔,引水利民的事实。 因为是官方主导的水利行为,所以水权就为流域居民共同享有。一般而言,水源地都竖有关于水源由来的碑刻,以确定水权归属。简单说,就是通过碑刻向世人宣告水权人的范围,即那些人可使用这些水资源,那些人不能使用。四社五村水源地沙窝村龙五庙,除了祭祀水神,同时还供奉“清道光七年四社五村龙五庙碑”。该碑和龙王庙具有同等重要性。它把水利制度与神权紧紧地结合起来,将世俗的水权与宗教神权结合起来。这样,民众所用之水,不再是普通之水,而是神水。既然是神水,那么民众共同使用就是理所当然的。其次,对用水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山西四社五村、陕西泾惠渠、清峪河灌区,均实行自下而上,轮流灌溉的用水制度。为了强化这一原则,重要渠道,竖立了碑刻。如《八复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碑阴刻有会议章程六条,具体规定了贯彻自下而上灌溉制度的办法,以及违犯这一规定的处罚方法。山西《王官峪五社八村水规碑》规定的用水原则是:第一,“用水分村分浇也”,也就是说,灌溉按照一村一社的顺序轮流进行;第二,“各社分占水分定数也,东涧西涧占东渠十八分,西渠八分共二十六分”等等, 也就是说,每一个村社所享有的水资源数量是固定的;第三,“各社用水先后次序也”,即规定各社用水的次序;第四,“罚款各样各色也”,即对堵塞渠道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 再例如,民国十六年(1927年)韩城《三村九堰公议规程碑文》规定,渠道维修,“每年挖渠,自下而上”:用水顺序,“轮水初挡日,准渗渠水通流三日,然后自上而下送富村八堰水一日,再轮富村水十日,再轮北村水六日,再轮南周村水六日,周而复始”,“泡蓝、沤麻,系已成庄稼,不论水轮某村,准三村同用”;如果“堰冲渠崩,准将分水日暂行停止。俟工成水归渠后,再看水轮至某村,另接续起”。 如果有人违犯水利规程,“任意截水浇地并私行盗水者,三村公议重罚”,“八堰浇地之日,准新开渠道经过之地先浇,余水始准以外之地再浇,不准乱浇,不准私开水渠引水,违者同工议罚”,也就是说,凡是违犯水规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地工役处罚。 该碑还对渠道经过之地的补偿作了规定。再次,确定分水权是水利碑刻民间运作的重要职能。在这一点上,水利碑刻的功能与水册的功能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水册是以积极的方式确认水权,而碑刻则以消极的方法对水权做出排他的安排。在水权涵盖范围方面,水册比较全面规定了与水权使用有关的所有细节,不仅有水程的详细描述,也有工程维护、工役补偿、违犯水规行为的处罚等具体内容,而水利碑刻内容简单,可看作是由个案组成的水利管理案例。这是由水利碑刻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碑刻记载内容有限,使它不可能像水册一样,进行大篇幅叙述,只能以简练的语言表达较为复杂的内容。因此,在题材选择方面,它只能是一事一碑,或一个类别事件一碑。不可能在一通碑上表达系列事件,或者连续反映比较复杂的事件。规章碑只能反映与此有关的内容,官司碑则只能反映与纠纷解决有关的内容。最多只是在反映案件解决过程的基础上,在碑阴重申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水权习惯。分水规定,碑刻与水册也有相当大的差异。碑刻只能以抽象的语言,对分水情况做出规定,例如山西洪洞与赵城两县的分水原则是“三七分水”,具体到每一个支渠、每一个村庄、每一个水利用户,应该怎么分,就语焉不详了。而水册则不仅可以对干渠分水原则进行概括规定,甚至可具体到支渠、每一个村庄,甚至每一个水利用户。例如陕西省清峪河灌区《高门通渠水册》、《清峪河源澄渠水册》,其水程都具体到了每一个水利用户。这样执行起来,就很方便,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纠纷。又次,通过对官司碑的公开展示,向权利相对人展示自己的权利,借此以警告对方,遵守业已形成的惯例,否则,可能要导致相应后果。官司碑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官方管理行为的结果。如以渭南万盛堡□玉桥水权纠纷为例,县官“邓□绶断定,各守旧规,不许阔宽渠道,令将□玉桥前后断案勒石,永息争讼,庶不致弱之肉强之食也”。 这一碑刻,就是秉承县官命令而建立,其目的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水权关系明晰化,从而维护现有水权秩序。但是,从实质上看,官司碑的运作是通过对碑刻的信仰、神圣化等形式,对乡村社会施加的一种传统影响,而不是简单地对官方司法判决进行说教或者宣传。从其社会功能来说,官司碑有强化成员之间团结,一致对外,防止水权利流失的功能。在清峪河灌区,常常因为不能很好地执行水规,导致水权流失。例如,《八复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就记载了八复渠由于利夫不能坚持自己权利,致使三十日一天的水程被上游沐涨渠夺去。后八复渠通过诉讼,于光绪五年,又重新夺回了三十日水权。为了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八复渠于光绪七年四月立碑以为警示。 因此,官司碑具有对内与对外的双重作用。特别是在对外方面,以乡族观念为主导的水权争夺,鼓励村社成员为了共同体利益付出包括金钱、生命在内的牺牲。很多村社将为了村社水权利益牺牲的成员称为英雄,甚至将其神化,为其树碑立传,供奉在水神庙里。同时,给予其子孙后代享受用水优待之特权。清代道光五年(1825年),四川千功堰,西河之北坪,新冲出一河,水量湃入黑石河,引起西河淤积严重,致使千功堰无水可灌溉。邛崃、大邑、崇庆、新津四县用水户推选郭之新为长河堰长,率众前往修堰,与其他渠堰发生争执。郭之新为了灌区广大民众的利益,据理上告。屡告不准,不得已拦舆控诉,却被诬为“控词冒渎”而定罪,投狱90天。但郭之新,毫不气馁,多次上诉到制台衙门。后经官府派员查勘,终于使湃走水量仍归故道,,恢复了四县农田用水。民众有感其功德,于道光十三年(1833年),用水户以“功遍西河”的匾额相赠。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清政府旌表他为“正八品官”,并赠“寰宇煦春”匾额。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用水户在大邑县韩场镇为他建立石碑一座。 最后,重要碑刻所在地也是水权裁判所。水碑一般都存放于公共活动、公共宴饮、共同祭祀之所。这些地方,在传统中国社会往往都指向一个地方,即宗教场所或宗族祠堂。如果是在同一个村社,它可能就是水神庙,也可能是家族祠堂。这些场所是公共活动地方,是解决村社重大问题的场所,自然而然,也是解决水权问题的场所。这些地方,是存放祖先牌位的神圣之地,也是唤起民众历史记忆的场域。通过对祖先、水神的祭祀,可强化人们对水利碑刻的历史记忆。从而将其升华为一种朴素的感情。因为这些公共活动场所,往往是水权械斗时,聚集民众,战前动员,鼓舞士气的场所;也是械斗后,祭祀牺牲者,将其英名写入族谱的圣地。对内,是处罚那些不执行水规,浪费水资源,侵占他人水权的裁判所。在山西一些水利区至今还流传着“碑(庙)前打死,碑(庙)后埋”的谚语。 其寓意是碑刻所在地就是神圣的裁判所,在这些场所可对那些不遵守水规,肆意用水,甚至恶意挑起事端者,实行这一古老缄言。这一民间裁决所,实际上是借助神灵的神秘力量,对普通民众进行的、遵守水规、章程的教育。因为,从社会学家田野调查的结果来看,大家都津津乐道这一民间谚语的威力,但是,很少有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情况。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借助这些神圣手段,确实能够以较少的成本维护水权规章制度的运行。另外,碑刻通过将社区民众对水利事业的贡献记录于石碑的方式,满足了人们将自己的恩泽推及于后代的想法。 在社会学家所做的水利调查中,每当自己祖先的名字出现在石碑上的时候,都会激发他们的自豪感。也许,他们仅仅为水利工程捐助了几元钱,但是,当这一简单的数字,经过若干年的历史岁月,以碑刻的形式再次展现在人们眼前的时候,其性质完全发生了变化。事实上,这些碑石上留名者的后代,就是今天热衷于水利事业的社首、渠长。他们的付出,又会激励其后代继续造福社区。就这样,我们看到,治水社会的历史的责任在他们的手里一代一代地传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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