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民商统一立法并不是简单地将商法并入民法,或是将商法完全融入民法,或是完全由民法取代商法,而是以承认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独立的调整内容为条件,在充分承认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将民法内容和商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以民法典(或称民商法典)为载体,分别以民法编、商法编、知识产权法编和家庭法编为各自所属法律类别的统率,以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的一个系统完整的民商法规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民法和商法对经济的共同调整。
【注释】作者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123.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14. 王景.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法律适用,2003,(1-2). 殷志刚.商的本质论.法律科学,2001,(6). 董安生.中国商法总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8-249. 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124. 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5,(3). 李永军.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8.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06. C·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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