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的一个重点就是,我国司法制度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必须坚定不移地得到巩固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有着根本区别:
其一,在于它的人民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坚持执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其二,我国的政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能保证公正执法,又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
其三,在于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实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党和人民的意志。
谢鹏程说,此外,组织和决策上的民主集中制也是优越性的表现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及其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它们在保证司法质量、发挥司法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司法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排除各种干扰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尚处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之中,目前还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体制、机制、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深化改革的方案将再破难点
据有关部门介绍,我国于2004年底启动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共包括10个方面35项任务。3年多来,多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35项改革任务都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下一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突破重点难点,不断深化。
中央政法委将组织开展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研究,以立足全局、立足国情、科学谋划为原则,提出深化改革的方案。目前,改革的原则、方向、标准、部署及方式均已确立。
具体说,在改革的原则上,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稳步进行。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谢鹏程说,司法体制改革发展到现阶段,改革的整体性和配套性已经成为一个鲜明的特点和要求。改革涉及多个司法部门,必须由党委、政法委统一协调和部署。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政治保证。
合法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我们不能一方面推进法治进程,一方面又以改革的名义破坏法治。这就意味着,一是具有法律冲突的改革措施,地方一律不能搞。地方探索改革措施,主要是工作机制问题和不涉及法律的体制问题。二是中央部署试点工作也应当通过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方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