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
杨晶
【全文】
股东诉讼是实现股东权利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通常在股东权利受到直接侵害时适用直接诉讼,在公司权利受到直接侵害时适用代表诉讼。我国新
公司法增加了股东诉讼的规定,其进步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做为一项新制度的规定难免有其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借鉴外国的立法予以完善。
一、新
公司法增加股东诉讼的原因
(一)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并不能有效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由于公司的股东众多,,素质也参差不齐,所以公司不能采用“所有者经营模式”而采用的是“委托者经营模式”,这样以来由委托者经营公司,他们所获取的信息量必然远远大于股东所拥有的信息量。委托者凭借信息优势,专业知识可以迅速控制公司,从而使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有可能去损害众股东的利益。所以单凭内部治理结构不能有效保护股东的利益,于是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外部治理。外部治理结构包括成熟的经理人市场, 成熟的控制权交易市场, 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 但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最主要的还是股东诉讼制度, 没有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 就无法谈及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诉讼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在新
公司法中都得到了规定。
(二)新
公司法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对国企改革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因为实行公司制改革后, 在多数公司中国有股份占绝对多数, 国家将会成为公司最大的股东,其在股东大会中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如果大股东的行为不受到有效的监督, 股东大会很有可能为了大股东( 多数是国家的某些具体部门, 他们实际拥有国家对公司的股权) 自己的利益作出不利于公司利益和小股东的利益, 那么小股东因为在股东会上无实际决定权,即小股东“无行为内能力”。其次,建立股东诉讼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国企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任意挥霍国家财产。
(三)股东诉讼的存在是阻吓和教育经营者的最重要的方法
股东诉讼的进行, 通过对实施了机会主义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 可以使其它的经营者在想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之前,必须做出权衡, 当他考虑到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时具有经济人之理性的他们会抑制住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偏好, 为全体股东的利益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股东诉讼的进行, 通过对实施了机会主义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 可以使其它的经营者在想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之前,必须做出权衡, 当他考虑到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时具有经济人之理性的他们会抑制住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偏好, 为全体股东的利益去履行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