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比较突出的财产继承问题为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女儿不论是否出嫁对父母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在广大农村,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在农村,出嫁的女儿很少能够回娘家继承遗产,即使有时候没有儿子继承,往往也会被本家的侄儿接管去,而轮不到亲生女儿,出嫁的女儿也很少会主动要求继承遗产。究其原因,并不是人们不懂得国家法是怎么规定的,而是明白“出嫁的女儿将父母的房产留给叔伯兄弟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里还是她的娘家,有什么事,还可以来找本家的兄弟帮忙。如果她们取走了老家的房产,不是断了娘家的路吗,她们有事谁肯去帮忙呢?” 因而,村民选择民俗习惯来解决纠纷既是一种传统,也是一种习惯,同时更有着符合农村实际情况,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现实决定的。
从表面上看,今日的社会似乎已经显得非常的“现代化”了,而真实中国的国情仍然是个政治、经济、文化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乡土社会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现代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诸多条件和好处还不可能完全深入农村 。在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传统农耕生活的环境下,他们接受和运用法律的能量、频率不是太高。因而,我们对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推行和运用的理想期待还不能拔得过高,还不能完全指望通过国家法来解决农村的所有问题,民俗习惯还有它的实用功能。
(二)补充功能
如柏拉图所说“法律绝不可能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什么艺术在任何时侯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所有问题的规则”。 因而,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不平衡的社会作“一刀切”的简单规范,再精密细致的国家法也无法对社会进行完全的涵盖,无法对千变万化的人类行为和社会活动给予精确的规定。在一个泱泱大国中,由于地区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指望通过立法,完全通过国家法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事无巨细地概括无余、包罗万有这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国家法根本就不可能面面俱到和一一触及,完全依靠法律解决一切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国家法无法象民俗习惯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表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法治推进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法与民俗习惯都需要吸收对方精要之处,需要对方来弥补自己的弱处。比如民俗习惯需要国家法作为后盾的支持以显示其权威性,而国家法难以到达的地方,又需要借助民俗习惯帮助其规范秩序,形成扩展。因此,过分倚重于国家法的控制手段,轻视民俗习惯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就有可能失衡,不利于圆满解决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民俗习惯的存在,丰富和弥补了国家法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灵活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