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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品格和学识为何重要

  法官的魅力不是经验和技巧的单调重复,每一次审判都应倾注着法官的人文热情,寄托着法官的人文理想。法官只有具备深远、宽阔的眼界,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和扩展法律的价值,法官只有拓展和丰富司法的人文精神,才能推动了全社会法治理想的实现。所以,不可小看法官的人格魅力,事实上法官的裁判还体现出一种价值行为,它除了解决现实的冲突纠纷之外,凸现的是法官对人类精神生活的参与和校正。过去我们常把司法不公问题的出现归因于法官队伍的“低素质”,但是,实践表明,法官知识结构的改善、提高,法律技术的娴熟和老练并不意味着当然的高素质。一个利欲熏心、心胸狭窄、左右摇摆的法官也有可能具有很高的法律学历和高超的法律技巧,可是,这些只能助长其恶习的生长蔓延。法官身上体现的人格魅力,应该努力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法官有了这种品格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就能征服当事人,催化或影响社会,就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且还能给这个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和希望。
  谈了品格,还要讲讲学识。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法官并非人人都可以担任。这正是国外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强调严格法官遴选程序的原因之所在,也是当前我国推行司法资格考试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的学识应该是全面的、深邃的,仅仅弄清楚几个法律条文,懂得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对号入座,那是非常片面和狭隘的。支撑一个博识明辨的司法裁决的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法律规则的有机运用,起作用的还有潜藏在法官心灵深处对法律信念、责任、权利等精神要素的把握和坚持。一个缺乏精神高度和终极关怀的法官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技术官僚而已,一旦受到金钱的诱惑或利益的驱动,就容易成为钻空子的法律市侩。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判决时,既要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兼顾相关的社会知识,必须要在深刻领会立法意图、精心探求法律意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得出经得住推敲的结论,我们用所谓的“劳动模范”和“岗位能手”这样的量化标准来衡量法官的工作是不合适的。一个法官如果能够对法律法规“一口清”,除了说明他的记忆力好之外,并不能证明什么。法官的洞见来自对案件复杂性的分析,发现变动的生活世界对法律的需求和召唤。
  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之中,法官的学识或才华魅力体现在他适用法律既需要学识渊博、逻辑缜密,又需要阅历丰富、洞悉世事;既需要一定的保守,又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既需要恪守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又需要敢于和善于突破现有理论的教条;既需要应用法学的知识和研究能力.又需要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理论法学知识及法律解释、法律思维等专业司法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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