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 法官要深刻理解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要知道我们本身也是民,要时刻将人民放在心中,明确自己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镜,以民为重,以民为先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把善待百姓记在心中,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只有这样,才能以公心立公正,以公正得民心。
曾几何时,我们有些人对此不理解,把人民与法院与法官联系在一起颇有微词,把与案件当事人保持距离理解成与人民群众保持距离,把法官应保持中立理解成法官就只座台审案、就案办案,津津乐道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地位、权势、财富和办案形式,而不屑于走进田间、炕头、农家院中,追求所谓的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等,这固然突出了法院的权威,但却脱离了中国的国情,远离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和宗旨,将法院搞成“封建衙门”,拒群众于千里之外,导致许多涉法上访、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这不是我们所看到的常态。
我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是一个以“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社会,人民群众需要法官是具有亲和力、不摆官架子、清正廉洁、文明司法、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因此,中国的法官应该是亲民型、服务型的法官,法官身上具有的良好品性和人文关爱是留给当事人终身难忘印象的最好礼物。
法律是无情的,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不讲感情。法律不仅有力度,有威严感,而且更有温度,有温暖感。法官不仅应该有感情,而且还应该有比普通大众有更加坚定、更加深沉的感情。这种感情就是法官对于正义的执著坚守之情,对于祖国的忠诚之情,对于人民、对社会的挚爱之情。 将冷酷的法条演绎得出神入化,使人们对真善美的永恒追求变得充满人文主义的关怀,这是司法存在的最大价值。在法官的心目中,“众生平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虚怀若谷,平等待人,这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做人的本分。对不同的案件,对地位、贫富、种族、年龄不同的各个当事人,仔细聆听他们的陈述,不仅要将案件裁判公正,而且在裁判过程中感受到法律应有的人文关爱。
近年来,由于社会不正之风和法官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个别法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在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使群众对法官的审判作风很有意见,认为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也使一些当事人“怕打官司”、“难打官司”、“白打官司”。这个现象不仅降低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而且也深刻影响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形象。 到法院打官司, 如果法律对他们只有威严而没有关怀,一些案子即便判下来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一定能得到圆满解决,甚至还可能动摇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作为法官一定要记住:“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在他想向您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您倾诉衷肠。申诉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 所以,法官的专业能力很重要,然而,他的道德良知和人为关爱更为重要。仅仅要求法官要用最好的智识来裁判是不够的,法官还必须要有最大的良知和最高的人文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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