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目前市、区两级水系建设指挥管理机构属于临时、无编制的虚化设置,不适应污水治理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工作特点和要求。从长远考虑,有必要把这种临时的水系建设管理机构实体化,即通过对有关跨部门行政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重构统一高效的地方水系建设中枢管理机构,加大决策、执行以及协调管理的力度,提高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效率。
2)分区负责。各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水治理工程建设,主要工作内容是:a.提供污水主干管施工用地;b.建设污水支管网。
3)财政分担。一直以来,市财政负担全部投资,却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帮助当地改善环境,当地却不大力支持;二是没有充分注重节约投资。实行主要由市财政负担,区财政适当分担的做法,可收一石二鸟之效。
4)共同建设。市政府要为各区治理污水提供最基本、必要的硬件设施,创造改善环境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同时区政府应对辖区内街社小区的细部截污和环境优化负责。据此,重大、全局性或者跨区的污水治理工程应由市负责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区、泵站和截污主干管网;区域内的细部截污工程可交由区负责建设,主要是支管网。
2. 尽快制订统一的地方性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广州市虽有数年前出台的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文件,但可惜不是以市政府或者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严格地讲,我市至今没有全市统一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制度缺失,带来一个严峻的现实:不同的区执行不同的征拆补偿标准,甚至同一个辖区内不同的市政重点工程,由于建设项目业主不同,而执行着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这一现象,在时下的广州,完全可以用“诸侯混战”来形容。被征拆人在不同类别的市政重点工程动迁补偿标准之间权衡比较,致使补偿标准总体水平不断攀高,动迁难度却不断增大。由此造成的后果,远非止此,还有诸如损害法制统一、完成部分动迁的项目前后难以平衡等各种后遗症。这已成为我市所有市政重点工程面临的共同问题。
出台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已经显得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其中,尤其要明确实践提出亟需解决的四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1)统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在实现与
宪法、
物权法、土地法等上位法较好衔接的前提下,细化制度,完善配套性规定,包括实行统一的征地补偿区片价、统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