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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构成上的界分
  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主要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行政法律,侧重的是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通过行政手段惩治商业竞争中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实现经济的良好运行。商业贿赂犯罪的各具体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侧重的是对公务活动廉洁性的保护。
  2、二者客观行为表现方式不同。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主动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或者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以外,被动受贿情形下的受贿罪以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成立必须以受贿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者许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合法与否、是物质利益抑或非物质利益等均不影响相关犯罪的成立。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构成则并不要求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只要收受者主观上明知是他人给与自己的贿赂而收取,商业受贿违法行为即可成立。
  3、二者主体不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中的行贿主体,一般表现为经济交往中参与市场竞争的单位或个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行贿对象没有过多限制,只要是处于经济交往之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行贿对象。甚至针对消费者实行商业行贿也可以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10]即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行贿对象不仅包括其他商主体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广大不特定的消费者。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一般表现为经济交往中参与市场竞争的单位或个人即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则较之商业贿赂违法中的受贿主体范围较窄,包括其他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二者构成的数额标准不同。商业贿赂相关犯罪,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罪名属于结果犯中的数额犯,达到法定数额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商业贿赂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13条的但书规定,该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而仅仅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对于数额的要求要低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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